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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企业破产有哪些好处和坏处?

2024-09-06 07:56:16企业推广1

  ~~破产总不是什么好事,但是对于法人来说可以合法的逃避一些债务,但是对于社会大众来讲,又会产生就业的负面影响,我国现实条件下,对于那些长期亏损、没有偿债能力和不能继续经营的企业实施破产,有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消化历史包袱。所以,破产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为了推进企业破产,先是选定18个城市、后扩大到5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试点,给以一定的优惠政策,目的是建立国有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为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但是,从全国实际进行的破产情况来看,在不少地方企业破产的内容走了样,其经济功能被人为的扭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 违反规定、超过银行承受能力、加速企业破产

  首先,试点城市破产案件迅速增加。我们在对某资产公司的审计时发现,在某行贷款的破产案件1-10月共有413户,是前一年的十多倍,其中,终结的144户,进入破产程序的167户,列入予案的102户。这413户如全部破产终结,按已经破产企业的平均清偿率5%估算,该行将形成呆坏账47.62亿。其次,非试点城市擅自套用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破产。这主要体现在用破产财产优先安置职工和否定银行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的抵押权,使银行的债权受偿率极低,甚至为零。如:某化肥厂、某亚麻原料厂等都由于违规发放了职工安置费使银行受偿率为零。

  二、破产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既能卸掉包袱,又能改善经济结构的好机会,

  因而不惜“踩雷”、“越轨”

  1、现在各地之所以竞相破产,主要原因在于破产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既能卸掉包袱,又能改善经济结构的好机会,具有了利益驱动机制。一是试点城市安置职工有了明确的资金来源。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首先用来安置职工,即使是已经对银行办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也必须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这一规定解决了试点城市地方政府对破产的一个重大的担忧。从破产的情况来看,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能够支付职工安置的费用,不需要地方政府付出代价,所以也就有了积极性。由于试点城市这一特殊政策的好处,使非试点城市竞相效仿,不惜“踩雷”、“越轨”。

  2、破产企业的代价实际上转嫁给了银行和国家财政。无论是试点城市还是非试点城市,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主要是由银行的贷款形成的,加上长期亏损,企业破产时自有资产已经所剩无几。支付完各项费用银行几乎得不到清偿,只有核销呆账。破产的损失实际上是由银行和国家财政来承担的。对于这个账,地方政府是算得很清楚的。尤其是公布了核销呆账的指标以后,更起到了刺激作用,“多破多得,不破吃亏”。

  3、借破产之机摆脱银行债务。现在各地都在学习“先破产,再整体接收”的做法,破产仅仅是一种形式,破产的实质就是摆脱银行债务。这是破产案件迅速增加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目前破产中最大的不健康的因素。

  可以说,现在从宏观环境上造就了一个使地方热衷于破产的利益机制,破产不增加地方政府的负担,破产的损失轻易地转嫁给了银行和国家财政。尤其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还可以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政策正在被扭曲,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三、在企业破产中出现种种损害银行债权的行为

  在涉及银行贷款的破产案件中,损害银行债权的行为是广泛存在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借破产之机,逃脱银行债务。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不破产,只破债。如某水泥厂,欠银行贷款本金5185万元、利息3025万元,一边生产,一边搞破产。破产的结果是银行贷款的清偿率为零,8210万元债权化为乌有。二是先破债,再指定其他企业整体接收。三是只分资产,不分债务。有国家文件规定,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文件的本意是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尽可能最小限度地减少损失。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地方不按文件精神办,不与银行商量即作出不合理的债务安排,甚至只分立有效资产,不承担相应的债务。

  2、低估资产,逃避银行债务。有的在评估中,将企业的长期资产和应收账款排除在外。如某针织厂破产清算时,没有将35万美元的长期投资列入破产财产;某建筑公司在破产清算时,将内部往来款、备用金和其他应收款共计887万元排除出资产清算范围之外;某电线总厂破产清算时,对600万元应收账款以“不认账、无款”等理由没有列入企业资产。

  低估资产主要是通过行政干预,授意资产评估部门有意低估资产的。因为只有低估资产,才能压低清偿银行贷款的比例,从而达到破产逃债的目的。在涉及银行贷款的破产企业中,资产清偿率低与资产评估有意压低企业资产有直接的关系。

  3、擅自否定银行贷款抵押和担保的权利。如大部分试点城市已终结的破产企业,银行大部分抵押、担保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4、破产费用过高。这也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有的清算组讲排场、乱开支,有的购买了小汽车、移动电话,还有的甚至借破产清算之机游山玩水,挥霍浪费。

  四、多数破产企业并没有达到转换机制的目的

  企业机制的转换自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证明,但是,企业破产后是否能转换机制可以从一些基本方面来证明。

  1、人事制度是否改变。企业破产被整体接收后如果人事制度没有改变,那么,很难证明企业转换了机制。一些企业破产被整体接收后,人员基本未变,没有择优上岗,仍然全部在原岗位上。不少企业的领导仍然官位依旧。如某五户建安企业,除一人有问题被免职外,其余4人官复原职。多数破产企业对职工支付了一次性安置费用,但仍然保留着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2、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机制是否改变。如果破产后,组成新的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机制均未改变,说明企业并未转换机制。在审计中发现,多数企业破产后被整体接收,组成新的企业,其经营方式、经营机制并未发生变化,说明企业并未转换机制。在审计中还发现,一些企业“破产不破厂,破产不破人”,在原套班子不变,原套人马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原厂房设备不变,生产产品不变,只是换块牌子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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