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推广中应该把握什么权利与义务(企业在推广中应该把握什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企业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企业的基本权利:
1、录用职工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择优录用职工,可以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数量、用工形式等。
2、劳动组织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确定机构、编制和任职资格条件;有权任免、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职工的劳动实施指挥相监督。
3、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等。
4、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有权决定对职工的奖惩。
5、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与跟职工以签定协议方式、续订、变更、暂停或解除劳动合同;有权在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的基本义务:
1、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保护职工的义务。
3、帮助职工的义务。
4、合理使用职工的义务。
5、培训职工的义务。
6、必须执行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和劳动标准的义务。
7、接受国家劳动计划的指导,服从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公司的基本权利主要是公司合法经营获得利润的权利,其义务就是依法纳税,然后保障员工的基本劳动权利和收益。
企业赋予员工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
员工享有的权利
1.员工正式录用后,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享有规定的各项权利;
2.不因国籍、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婚姻、社会地位或宗教信仰而受歧视;
3.女性员工享有与男性员工平等的工作权利;
4.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的权利。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公司员工有权按劳取酬,公司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6.公司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公司应结合自身和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员工享有的基本薪酬为基础,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福利;
7.公司员工有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企业活动;
8.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员工应履行的义务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守各项管理细则;2.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3.尽忠职守,努力工作,能胜任各工作岗位的要求。 4.积极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 5.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发扬团队精神,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6.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7.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2)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3)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8.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9.员工必须遵守与公司有关的保密政策的规定,员工不得与外人讨论有关公司业务之机密信息,公司内的讨论亦只限于工作需要。员工还必须遵守有关薪金政策的保密制度。
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对待权利和义务?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上学属于什么权利与义务?
受法定年限教育权,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接受入学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
企业女职工权利和义务?
(一)女职工的政治权益
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是指女职工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利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对妇女政治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如:妇女有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应有适当地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
(二)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
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从不用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
(三)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中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
(五)女职工的人身权益
女职工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女职工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
女王的权利与义务?
1、她不能被起诉
女王享有主权豁免权,这意味着她不会受到民事或刑事调查的起诉。
2、可以不提供自己的私人信息
虽然隐私安全在西方社会非常注重,但一些必要的个人信息还是需要被录入专门的机构和系统当中的。但包括英国女王在内的英国王室的成员则可以无视这个规则,他们可以不提供任何自己的私人信息。
3、无需使用护照
国际旅行的准备工作几乎总是包括在最后一刻匆忙寻找自己的护照,但英国女王除外。在出国旅行时,女王压根就不需要英国护照。要知道,英国护照的封面上就印着王室的纹章,第一页还印着王室纹章的另一种纹章。而英国护照是以女王陛下的名义签发的,所以女王没有必要持有护照。但其他皇室成员还是都有护照的。
4、有权破坏任何财产
在特定的情况下,伊丽莎白女王是可以破坏几乎任何财产的,这包括公共和个人财产。例如,在国家紧急状况下。但她从来没有这么做过。
5、她可以不交税
如果你可以不用交税,你多半会感到高兴,因为可以节省下一大笔钱。然而,尽管英国女王拥有这样的机会,但她放弃了这个合法的权利。伊丽莎白女王在法律上没有纳税的义务,但她从1992年开始,就开始自愿缴纳诸如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在内的税了。
6、女王可以发动战争
英国女王不仅可以向其他国家宣战,而且是英国唯一有权发动战争的人。但是,她没有绝对的力量。此功能仅在“全面战争”的情况下适用,而议会、总理和其他政府则必须允许这样做。
7、不用遵守汽车限速规定
每一个人都知道驾驶汽车遵守交通的重要性,尤其是限速规定,但某些情况下,一些车辆是不用遵守限速规定的,例如消防车、救护车。而英国女王的车辆也无需遵守汽车限速的规定。事实上,不管女王自己在驾驶汽车,还是她所乘坐的汽车,都无需遵守限速规则。原因在于,该国的法律规定,速度限制不适用于任何用于警察、消防和救援部门、救护车或严重有组织犯罪局用途的机动车辆,而很显然,女王的车辆都是由警察驾驶或保护的。
8、可以带走别人的孩子
也许女王拥有的最奇异的特权之一就是,她可以带走别人的孩子。古老的法律认为君主是所有有某种精神障碍的儿童和婴儿的监护人。也就是说,女王可以带走被证明存在精神问题的任何孩子。但这种权力在现代还没有被实践过。
9、不需要驾照
虽然伊丽莎白二世已经90多岁了,但她早在19岁起就已经会开车了,要知道,在二战期间,她可是接受过司机和机械师的培训的。但是,她却从来都没有驾照,也从来都不需要驾照。原因和护照是一样的,整个英国的驾照其实都是以她的名字签发的。此外,女王也从来没有参加过驾驶考试。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权利的概念
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不过,这个定义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同时,“为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利益问题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有的则是不正当;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张,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却可以主张。又如, 在自由问题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为权利的本质,动物、精神病人和智力发育未成熟的婴儿和孩童便不享有权利。这类问题放到下文权利分析部分讨论。以上所述,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的一种路径。
怎样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难题。在现代政治法律里,权利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费因伯格认为,给权利下一个 “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应该把权利看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
权利一词难以界定在某种程度上与权利一词的过度使用有关。权利语言虽然源于西方,但权利文化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作为用来诉求和表达正义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权利语言提供了一种表述实践理性要求的途径。换言之,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作为其负面的结果,权利语言经常被滥用,关于权利及其涵义的讨论也时常发生一些误解。 也许因此,《牛津法律便览》的“权利”词条直截了当地把权利说成“一个严重地使用不当和使用过度的词汇。”不过,另一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又是法理学上的一个很有意义的题目。因为权利是现代政治法律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无论什么样的学派或学者都不可能绕过权利问题,相反,不同的学派或学者都可以通过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来阐发自己的主张,甚至确定其理论体系的原点。
义务
“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就其与公民的关系来说,是行使权利;就其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又是履行义务。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通常分为:①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如交纳捐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务;抚养子女、履行债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义务。③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又称对世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如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④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第一义务对应原权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见权利)。
企业经营权转让权利与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
另一种是外部转让,股东把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一个原本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人。
内部转让只需要转让双方同意即可;外部转让则需要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行,而且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权利与义务的来源是什么?
法律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文明规定,但可以从中推导出来。其次,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第三,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无论是形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前者表征利益,后者表征负担;前者是主动的,而后者是被动的。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但同时两者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两者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另外,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两者互相包含,有着同样的界限。
两者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向导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共同构成完整的司法系统,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要学会使用法律,自觉承担相应的义务,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给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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