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办法公司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有什么规定
户外广告公司大型广告招牌管理办法?
1 大型广告招牌管理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2 因为大型广告招牌对城市形象和市容环境有着直接的影响,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规范。3 目前,我国对大型广告招牌的管理主要涉及《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各地也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如规定广告招牌的尺寸、数量、位置、亮度等要求,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户外广告公司在进行大型广告招牌管理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 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 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 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 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第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户外广告发布,《户外广告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撤回。
第十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其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布(条)幅、投影、实物造型等。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观整洁、安全环保的原则。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协会成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经营者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按照要求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详细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规格等。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编制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主次道路设置布(条)幅;
(四)桥梁及其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
(六)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立柱广告设施;
(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前款第(四)(五)(六)项已经取得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内可以继续保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二)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
(六)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七)影响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范围;
(三)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范围;
(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限设区:
(一)居民住宅小区;
(二)城市重要景观区;
(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展示区:
(一)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二)会展中心、演艺中心、体育中心等;
(三)建材、家具、小商品等交易市场;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期限以及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出让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作为出让条件。政府机关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户外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
利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设置权。
第二十二条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用于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但是电子显示类的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设置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举办商业展销、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场地、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资料;
(三)设施的位置示意图、设计效果图、全景图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或者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的,征求公安、园林和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设置电子显示类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违反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沿街建(构)筑物内部透过玻璃幕墙、玻璃门窗等透明材质,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一)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重新申请许可未获得批准的,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自行拆除;
(三)设施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
(四)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应当在被撤销、注销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依法拆除许可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结构牢固、安全。
委托经营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各自义务,依法承担相关安全责任。经营者应当安全作业,定期检查、维护,防止户外广告污损、脱落。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涉及钢结构的,其设计、材料、施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上违法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法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经督促仍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规章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信息、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执法情况。
第九条 深圳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规划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城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提升户外广告品质。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装饰公司户外广告怎样策划?
想要自己策划的话,就得先把户外广告的场地申请下来。建议你最好还是找专业的广告公司去做,这样可以省去不少时间,还不用你去申请。
户外广告公司如何赚钱?
户外广告公司主要经营就是室外广告,包括公路广告牌,机场火车站广告牌,会展体育场馆户外广告,
商业街工业园墙体广告。
主要采取以低价买断广告发布资源,再包装招商广告客户,高价销售广告资源,获得中间差利润赚钱。
赣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1、局市容科按照主要街道每隔200米至少有1处能够看到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有统一规划设计,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有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自创公益广告作品,有“文明健康 有你有我”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有益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广告设置规范要求做好公益广告规划、设计及安装。
2、各直属管理大队根据辖区划分与属地城管部门共同做好公益广告、店招、二楼以上广告的监管,确保广告设置规范无破损,并加大乱喷涂、张贴“牛皮癣”小广告清理查处力度(统一设置的信息栏中张贴的小广告不算作乱贴)。
甘肃省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事项管理措施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03号)有关要求,现制定我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事项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二、事项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三、管理主体
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四、管理范围
在城市建成区内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除外)等设立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五、管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广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管。
六、管理原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按照属地管理、系统协同、共同推进的原则进行管理。
七、管理措施
(一)优化准入服务
1、精简审批材料。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平面位置图及景观效果图;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
涉及消防安全的,还须提交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同意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书。
2、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公开申请条件、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审批要素。
3、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1)申请人在线提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审批材料;
(2)主管部门在线审查申请,核验申请材料,并及时更新办理进度;
(3)在线公示审批决定,并对决定内容进行说明。
4、减少审批环节。
分接件、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5、审批时限。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强化批后监管
1、常规检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个月后,对设置人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实地勘察。发现未按照审批内容设置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设置人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随机抽查。
3、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设置人,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决定起一年内,复查不少于2次。
4、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投诉渠道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设置人资格及其设置位使用权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核查。
(三)建立检查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检查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失信人员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常规检查、随机抽查、重点复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1、制定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2、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主管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九、建立协同共管的监管机制
(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主管部门和住建、规划、市场监管、公安、宣传等部门单位信息共享制度,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各城市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公布审批监管程序流程。
目前,住建部正在部分城市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及制定有关标准,待相关工作结束后,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晋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一、在晋中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新建建筑广告审批管理
1.自2019年6月1日起,新审批的有设置广告(招牌)需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建筑立面设计应同时包括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方案。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应同时报送围墙、大门、小区(厂名)标识设计方案。
2.未包含户外广告(招牌)设计方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招牌)位置的,或未按批准方案设置广告位的,不予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三、已有建筑广告(招牌)整治
1.除大型商业综合体以及原建筑规划有户外广告位的,其他建筑外墙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置商业宣传广告。
2.商业建筑外墙广告设置由产权单位以楼座为单元整体规划、统一设计、报送审批。
3.招牌、标识审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按楼座、建筑群体为单元报送规划方案。临街店铺已出售的由管理店铺的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统一报送规划方案,各店铺可以按照批准的方案自行设置。
4.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晋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标准》《晋中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标准》以及相关规定。
四、户外广告(招牌)变更审批
1.同一栋建筑整体变更原广告(招牌)的,应以建筑为单位,制订广告(招牌)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2.临街同一栋楼中单个广告(店铺)更换经营内容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广告(招牌)底板和字体的颜色、大小、材质等内容,只能更换文字内容,由经营单位报榆次综合执法支队和社区备案后进行更换。确需改变的,应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
五、规划验收
1.新建建筑户外广告(招牌)应与主体建筑同步验收,未按批准的立面规划方案设置广告位的建筑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
2.新建建筑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有户外广告(招牌)而未设置,在竣工认可时建设单位确定不再设置的,应重新修改建筑立面方案,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备案;仍然设置的在广告(招牌)完工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
3.已有建筑广告(招牌)改造的,由榆次综合执法支队和社区共同监督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六、审批流程
户外广告(招牌)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1.广告(招牌)设置单位持广告规划方案效果图、平面布置图等材料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许可申请。
2.行政审批窗口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3.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后,其广告设计方案由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申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审查通过的方案,由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通知设置单位按要求出具正式的方案效果图、平面布局图一式四份,附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审查意见后送审批窗口。
5.审批窗口按审定的方案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市城市管理局和榆次综合执法支队备案。
七、其他规定
1.广告(招牌)设置单位应按审定的方案在指定位置区域设置广告(招牌)。
2.户外广告(招牌)设计、审批应符合《晋中市户外广告招牌整治设计导则》《晋中市户外广告管理标准》《晋中市户外招牌管理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审批窗口应及时将批准的方案在政务大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以利于社会共同监督。
4.依法办理户外广告(招牌)审批手续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 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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