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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吗?

2023-12-08 03:16:58任务营销1

销售单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吗?

销售单上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签字人的身份。如果签字人是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那么该签字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签字人的身份不明或无代表授权,则签字无效。

2. 签字的真实性。签字需真实签在销售单正本上,蓝色签字也需个人本人签字,不能使用代签或者其他无效的方式进行签字。 otherwise,签字无效。

3. 签字意义的明确性。签字所表示的意思必须明确,如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合同总金额等关键条款,如果表达不明确,容易引起纠纷,签字效力会大打折扣。

4. 销售单格式的规范性。销售单的格式需要规范合法,关键条款必须清晰,字迹和数据必须清晰易辨,有清晰的签字空白栏等,否则该销售单的法律效力会受到影响。

5. 签字动作的自愿性。买卖双方签字必须出于真实自愿,不存在强迫等问题,否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offer具有法律效力吗?

具有法律效力。

offer相当于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求职人员为了得到offer,做出了很多努力,就相当于为履行合同已经做好了准备工作。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offer也并非普通文件,不能等闲视之,必须要有关于录取通知的相关法律知识储备,

语音具有法律效力吗?

有的,在打官司时你有录音是有法律效力的

卖房,与中介签订了独家销售协议,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二手房交易中,有的房产中介会以省事省心为由,建议卖家与其签订独家代理销售合同。此时,卖家需要注意,“独家代理”在省心省力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不菲的佣金,以及单方解约需承担的高额违约金。

卖家可以随时解除中介独家委托协议,即便是在约定的有效期内,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意味着,若委托人或受托人任何一方互相没有信任,或者不想办理委托事项了,就可以不用表明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如果有房产中介借独家委托协议来要求房主支付违约金,大可不予理睬。

眼下,与中介机构签署二手房独家委托协议或者装修代理协议的房主有很多,协议背后往往隐藏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有的中介机构会在协议约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向卖家提出有客户出约定价,并称已收取定金,要求卖家前往签署合同。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就首付比例、税务负担、交房时间等无法达成一致,中介机构会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类似这样的代理协议引发的官司层出不穷。

独家委托卖房协议或者装修代理协议须慎签,万一签了也不要慌张,可随时书面通知中介方解除,微信、短信均可,且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如收过中介机构给的独家代理费用,必须如数退回给中介,发生的实际装修费用也要按约定标准退回,不必担心支付违约金。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我,我们律师团队有专业的房产领域律师。

私人印章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不具有,怎样才能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呢?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私人印章的法律效力问题,案件中几级法院的不同认识反映出了这个问题在法律适用层面上的复杂性。案件最终由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改判,明确了私人印章与法人公章法律效力上的区别,为该类型案件的恰当解决提供了明确的判例指引,也是此“大片”留给我们的法律启示。“剧情”1998年,唐某与A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127083元总价购买重庆谢家湾房屋一套,在合同上加盖了私章,但无唐某手写签名。后,唐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到以唐某为卖方、程某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8万元。该合同加盖双方私章,无唐某手写签名。《买方申请书》《卖方申请书》均由程某之夫向某书写,分别盖有唐某、程某私章。次日,交易中心收到补交的购房款《收条》(仍由向某书写,盖有唐某私章)后,将房屋过户给了程某。2003年,唐某以从未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诉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房地产管理局向程某颁证行为违法。该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维持了上述两局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行为及颁证行为。唐某申请再审,重庆高院指令重庆市一中院再审,重庆一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以唐某未授权王某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唐某的起诉。该裁定书“再审查明”中认定:唐某与程某盖章签订制式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向房屋管理部门递交了申请书等材料……行政诉讼中,唐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卖方申请书》及收条上的“唐某”签名进行鉴定,结论为“与唐某本人签名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2007年,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2000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程某返还房屋。该民事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中院再审、高院再再审,案件一波三折,经过了驳回——撤销一审——撤销二审、维持一审——维持再审,我们通常称的“翻烙饼”式的裁判结果。而上级院不同的案件结论,源于对案件下列焦点问题的认识分歧:1.仅有私人印章能否证明私章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谁承担私人印章代表人表意真实的举证责任;3.行政裁定中确认的事实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观点:1、唐某未能举证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盖章为伪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行政裁定书已确认,程某唐某同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权属转移登记。对行政裁定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应当采信。二审法院观点:1、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上有唐某印章,但证明房屋已经出卖的其他证据均证明房屋买卖不是唐某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中院再审观点:1、根据《合同法》第32条,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有唐某的印章,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2、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高院再审观点:1、唐某无证据证明印章为伪造或他人盗盖,无法推翻印章真实性;2、行政裁定确认了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演”最高检的出演,成为了剧情的关键转折点。检察院的“可圈可点”之处在于,相较于法院法律适用上的纠结,检察院着眼于案件事实,利用调查核实权对“片中”疑点各个击破:1、查明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所需材料均由向某冒写,实际的买卖双方为案外人向某与黄某(唐某前男友);2、经对向某、黄某调查,二人均承认唐某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3、房屋管理部门经办人张某推翻原在行政诉讼中出具的证言,不确认唐某是否到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负责人确认唐某未到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最高检基于调查事实,认为:1、本案房屋买卖合同非唐某真实意思表示,系买受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出卖他人房屋。2、原行政裁定系从程序上驳回了唐某起诉,裁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虚假,不应作为民事判决的事实依据。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出演”最高法院的出演,无疑是剧情最精彩的部分。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前述全部判决,改判程某返还房屋给唐某,为本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最高人民法院的“亮点”在于,未拘泥于本案事实,而是从统一该类案件裁判尺度出发,明确了涉及私章法律效力案件的几个裁判规则:1、公司公章与自然人私章对外公示效力不同;2、私章代表一方否认私章为其所有或盖章为其所为,主张合同关系成立一方当事人承担私章为私章代表一方所有且为其所盖的举证责任;3、行政裁定系程序上驳回起诉的,只能证明行政程序的合规性,不能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影片”启示录私章的使用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与习惯基础,自古代起就作为个人身份象征具有代表个人意思的作用。市场经济时代,受上述习惯的影响,自然人私章依然大量使用于民间借贷、担保、金融等领域。而根据《合同法》第32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据此,普遍理解为我国法律赋予签字和盖章在合同成立上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大多数法院在判断私章的法律效力时多采用印章形式主义,认定私章即代表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对法律的机械适用,为盗用、冒用他人印章实现非法目的提供了土壤。厘清私章的法律效力,对涉及私章类的案件的合理处理有非常大的实践意义。1、私章与意思表示的距离书面合同的取信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方式确定书面合同当事人并将合同权利义务归属于当事人的制度。对于自然人签署的书面合同,各国通例为以签字为唯一取信方式。盖因签字具有唯一性和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签字与自然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直接相关性,作为取信方式更为可靠。而自然人印章的信用能力显然无法与签字等同,我国并未建立起私章的刻制、管理制度,存在一人使用多枚印章、重名使用相同印章、印章与身份证名字不符、人章分离等大量混乱情形。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签名与盖章均是合同取信方式,显然扩大了自然人印章可以承载的证明意思表示主体的功能,导致了裁判尺度的不一,或在个案上的明显不公。司法实践中,对私章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始终未能确立统一而合理的司法裁判规则。本文所举案例,几级法院始终在印章能否直接证明印章代表人意思表示之间徘徊。鉴于自然人印章与真实意思表示之间关联度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亟待修正加盖自然人印章对印章代表人意思表示的证明效力。而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合理理解合同法第32条即为路径之一。合同法第32条明确了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持有并加盖私章就成为本条应有之意。据此,承认私章和签名均为合同取信方式,但在仅有私章而无签名的情况下,还需要证明当事人持有并加盖了该枚私章,方符合合同法私章取信的本意。2、私章与公章公示能力之别同样作为合同取信方式,私章与公章在对外公示和公信力上不可同日而语,法人组织的公章具有直接代表法人意识的对外公信力,而私章则难以取得有直接代表自然人意识的公示和公信效力。首先,私章的刻制无管理规约,公章的刻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实践中,任何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刻制公章,均需办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经公安机关核定的刻章企业刻制印章。与公章相比,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更不需要到指定的刻章企业,有非常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其次,私章无备案要求,公章有明确的备案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可见,公章的备案管理有严格规定,也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可以用鉴定方式确认公章的真伪。而私章无任何备案管理规定,双方发生争议难有权威样本比对。最后,私章的私刻与公章私刻在法律责任上有明显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队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可见,私刻公章要承担明确的治安处罚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而仅就私刻自然人私章行为,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尚需结合其刻制目的、刻制服务的违法行为等判断。基于私章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天然劣势,诉讼中亦不能将公章与私章的法律效力等同。公章具有直接代表法人意识的证明力,做出否认一方需承担公章虚假的证明责任,而私章尚需补足与自然人意思表示之间的距离。3、私章取信能力补足之径以签名作为自然人契约唯一取信方式,已在学界有一定共识。但在法律做进一步修订之前,尚需在法律适用层面寻找到个案中的解决之道。本案最高法院如仅就事实论事实,该案的解决便只能成为孤例。可喜的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未从案件事实角度出发,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作为逻辑起点,给私章法律效力类案件找到一条极为妥帖的路径。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为:私章对外不具公示效力→私章代表一方否认私章为其所有或为其加盖,实质是否认双方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由主张合同成立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主张合同成立方证明私章为私章代表人所有,且盖章行为系私章代表人所为。本案中,程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买卖合同私章与唐某1998年签订的买卖合同私章为同一枚私章,未能举证证明该私章为唐某所有且盖章系唐某所为,遂判决程某败诉。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非私章代表人一方,有三重积极意义:一是匡正要求私章代表人一方就“不持有该印章和未加盖该印章”的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是避免私章代表人证明私章虚假申请鉴定而无对比样章的尴尬;三是督促合同相对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签名,方为意思表示之完成,避免将来纠纷的产生。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规则亦不能机械适用。如涉及金融机构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私章,或依循双方交易习惯可得出内心确认的,均不能盖以上述规则简单定案。由于篇幅所限,上述例外情形暂且不表。如您对话题感兴趣或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与王真律师交流。(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王真个人微信)

铅笔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吗?

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必须是钢笔或者或者是签字笔或者是是毛笔。有本人亲笔签字。用铅笔写的。是可以涂改的。一般都是不承认的。所以说我们的签字是严肃的事情,是带着法律效力的事情,签字下去就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这么严肃的事情不能用铅笔。

证明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欠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期的,则该欠条在还款期之日起2年内有效。若无明确约定还款期,则在你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内有效。

若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胜诉是没问题的。问题实在执行上,就算是胜诉了,钱也不一定要的回来,对方可能恶意转移他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建议你先查明他的财产状况,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他就不能动用处分该财产了,这样子才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另外,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须要向法院缴纳一定的金额作为担保,若错误保全对方产(即你败诉的话),该担保金将作为错误冻结对方财产的赔偿。

淘宝订单具有法律效力吗?

铆钉单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的,如果你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话,你可以使用相应的证据进行维护

政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是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范畴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有。

以电子劳动合同为例:

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合同一样具备法律效力。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很多地方在推行合同电子化,对劳动者是有利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实所谓“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是纸质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也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这些形式都可以表现出所载内容,都属于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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