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营销不等同于销售?
为什么说营销不等同于销售?
因为要有实物,而销售是有实际物品看的见摸的到这是不同点
劳务合同可等同于劳动合同吗?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申请等同于劳动合同吗?
入职申请表与劳动合同书本质上并不相同,其不是劳动合同,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入职申请表是登记的是新员工入职时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验、家庭成员等情况的表格,目的是用人单位为了掌握员工的基本情况,并由用人单位单方保管。1、辞职后,公司以没有给公司带来利益为由拒绝向我支付工资,可以向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2、如果我并未和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我双倍的工资。3、劳动监察大队的投诉有效,费用不用自己承担,受理劳动纠纷是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4、如果需要起诉公司来证明我和公司具有雇用的劳动关系,公司需要举证你们不存在劳动关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请问单位用工证明等同于劳动合同吗?谢谢?
不等同。用工证明只能证明你在该单位工作过,却无法确定你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有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享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应待遇和权利。作为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你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销售的劳动合同应该写明提成吗?
需要
劳动合同提成需要体现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数额按双方约定如实填写。如果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为避免发生纠纷,应该一一写明。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福利方面的内容,并非强制。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正常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里。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写清楚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未写清部分与用人单位内部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销售管理合同算是劳动合同吗?
销售管理合同不算劳动合同。因为销售管理合同只是以合同的形式规范了销售活动行为,它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筹。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它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公司与员工在劳动管理,工作时间,合同年限,薪酬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纠纷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行为。所以说两者不是一回事。
销售工作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所谓“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
所以当然要签订劳动合同。
销售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签聘用协议吗?
一、人单位与你建立劳动关系肯定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没签肯定是违法并需要赔偿的 现在你确定先拿回合作协议 或者其他工资条 工卡之类 反正能够证明你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才能进行劳动仲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什么做房地产的和销售类的都不签劳动合同?
也不是所有的公司都不签,只有不正规的公司才不签的。
很多销售类都没有底薪,都要按照销售成绩提成,这样可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还要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公司不签合同,一般是为了逃避交纳社保基金和最低工资限额,这样作对公司是有利的,但是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僧和法律的硬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是销售员,公司劳动合同中写工人,合法吗?
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岗位是销售员,公司劳动合同中写工人属于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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