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营销(出版物市场营销的核心)
如何区分专著出版物和连续出版物?
在一般情况下,专著出版物和连续出版物是不难区分的,但有些出版物的版本众多,或卷册众多,难以确定是应按专著出版物著录,还是按连续出版物著录,这时应首先考虑是否符合连续出版物的以下基本特征。1、出版频率
出版物只要出现关于出版频率的用词(如“年刊”、“季刊”、“周刊”等),不管它是题名的一部分,还是在文献其他地方出现,均可认定为连续出版物。但是,有些出版物是以周期出版的许多“版本”出现的,难以判断是否应按连续出版物著录,这时要根据版本之间的间隔的时间而定,若版本间隔仅为1-2年,按连续出版物著录,若版本间隔为3年或更多,则按专著出版物著录,例如,LCSH(国会图书馆主题词表)原先四年一版,按专著出版物著录,现在是一年一版,国会图书馆已按连续出版物著录为一条新的书目记录。2、编号表达和类型
绝大多数连续出版物还应当有如数字、字母或年代等编号标识(或它们的组合),例如:卷期、版本、年代等,以表示它属于一个编号序列。3、无限期出版
一般来说,连续出版物是无限出版的,如果对是否“无限期”判断有困难,可以根据以下特征判断:
(1)题名包含表示学科进展的用语(诸如:进展,进程,发展动态),即可按连续出版物著录。当个别卷册另有专门题名时,应为该卷册做分析款目。
(2)有些出版物仅反映有限时期的持续性活动,但也具备连续出版物的某些重要特征,如卷期编号、出版频率等。例如,某些重大活动、项目或集会的逐日公报或定期报告,科学考察队的年度报告等也可按连续出版物著录。
(3)会议录,无论是特定团体召开的会议,还是为了讨论某个主题而召开的专题会议,过去都按专著出版物著录,但近年国会图书馆对某些系列会议录已按连续出版物著录,以减少重复记录。其做法是,非系列会议按专著出版物著录,系列会议通常有明确的届次或频率,应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是否按连续出版物著录:如果各届会议录分别有一个唯一的可识别的专门题名,或者各届会议录均属于一个有编号的专著丛编,应按专著出版物著录。如果各届会议录的正题名是统一的,而且没有独立的专门题名,则按专著出版物著录。但是,当会议录作为连续出版物著录时,只要会议录的主要款目标目发生了变动(如团体名称或专题会议名称改变),就应编制一条新的书目记录,并按上述条件重新判断是否继续按连连续出版物著录。
(4)补编资料:不能独立使用的补编资料在书目记录中应作为附件著录。如果它又具有连续出版物的特点。应在书目记录中做一个规范化附注,说明该补编的更新性质,但是即使该补编已有出版频率的说明,也不能作为连续出版物单独著录。
电子出版物和传统出版物的区别?
从产生时间来看,电子出版是最早出现的概念,网络出版是随之广泛使用的概念,数字出版是目前最为普遍使用的概念。 网络出版和数字出版都是在电子出版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网络出版物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是数字化的电子出版物。 从技术演变路径来看,电子技术既包括传统的模拟电子技术又包括新兴的数字技术。数字出版是电子出版的一种新形式。 从发展趋势来看,网络出版属于数字出版的范畴,数字出版并非一定要依赖互联网,还有有线电视网、卫星网络、无线通信网等。但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网络出版成为数字出版的主流。
出版物怎么界定?
(一)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出版物的量词?
量词:份
一份出版物。
出版物是指以传播为目的贮存知识信息并具有一定物质形态的出版产品。
一、是以读者所需要的信息知识构成内容。
二、是以一定的表达方式陈述信息知识,包括文字、图像、符号、声频、视频、代码等。所谓多媒体出版物,其实就是在一种媒体上同时使用了上述多种表达方式的出版物。
三、是以一定的物质载体作为知识信息存在的依据。
四、是以一定的生产制作方式使知识信息附着于物质载体上。
出版物市场类型?
教辅出版物,辞书出版物,畅销书出版物等等
出版物差错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五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五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第七条报纸印制质量包括单份印制质量和批印制质量,期刊印制质量包括单册印制质量和批印制质量。报纸、期刊印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及规定的,其印制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印制质量为不合格。
第八条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纸、期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期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报纸、期刊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报纸、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应当督促出版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将报纸、期刊质量纳入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对质量不合格的报纸、期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应当落实“三审三校”等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出版质量。
第十条报纸、期刊质量检查采取抽样方式进行。报纸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抽样检查的对象为报纸各版面及中缝、插页等所有内容。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抽样检查的对象为期刊正文、封一(含书脊)、封二、封三、封四、版权页、目次页、广告页、插页等所有内容。报纸、期刊印制质量检测样本抽取依据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实施报纸、期刊质量检查,须将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报纸、期刊的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出版单位或主办单位。出版单位、主办单位如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上一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请求复核。
第十二条报纸、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出版许可证。
报纸、期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出版单位应当采取收回、销毁等措施,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报纸、期刊印制质量不合格,出版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调换。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报纸、期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报纸、期刊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连续出版物类型?
连续出版物包括:期刊、报纸、年度出版物(年鉴、指南等)以及成系列的报告、学会会刊、会议录和专著丛书等。
1、期刊,定期出版的刊物。如周刊、月刊、季刊等。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刊物。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2、报纸newspaper(s)是以刊载新闻和时事评论为主的定期向公众发行的印刷出版物或电子类报纸。是大众传播的重要载体,具有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
3、年鉴是以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上年度事物运动、发展状况为主要内容的资料性工具书。汇辑一年内的重要时事、文献和统计资料,按年度连续出版的工具书。
4、会刊。专题会议的配合产品,有会议前刊和会议后刊,会议前的会刊一般为召集、宣传、曝光的作用,会议后的会刊一般为总结、评价、评奖及后续宣传的作用。
5、在一定范围的学术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后,将会上宣读、讨论和散发的论文或报告,加以编辑出版的文献。
6、丛书,是指由很多书汇编成集的一套书,按一定的目的,在一个总名之下,将各种著作汇编于一体的一种集群式图书,又称丛刊、丛刻或汇刻等。形式有综合型、专门型两类。
出版物有哪些?
根据出版物总体特征分类,出版物可以分为六大类: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其中图书、报纸、期刊为纸质出版物,也叫印刷型出版物。六大类出版物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先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
出版物这个词在专利法上通常含义很广,不限于印刷的,包括打字的,手写的,用光、电、磁、照像等方式复制的;其载体不限于纸质出版物,也包括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各种其他类型的信息载体,泛指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用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影像、声音等方式以印刷或其他机械、化学的方法公开发表的信息载体,如书籍、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缩微胶卷、计算机光盘、磁盘等,其中最典型的是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专业文献、技术手册、产品样本、说明书、产品目录,以及公开的会议记录和技术报告等。
出版物鉴定事项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版物鉴定活动管理,规范出版物鉴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鉴定质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鉴定,是指出版物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或者技术手段,对出版物鉴定样本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或者违禁出版物进行分析审鉴,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出版物鉴定主要针对以下出版物:
(一)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等;
(二)违禁出版物,是指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鉴定机构,是指承担出版物鉴定职责的出版主管部门和出版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出版物鉴定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接受“扫黄打非”工作机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具有行政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
第六条 出版物鉴定实行鉴定机构负责制。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
第七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和鉴定相关人员应当对在出版物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全国出版物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以下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出版物鉴定机构
第九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专业的鉴定人员队伍,能够独立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规范鉴定委托受理、委托手续办理等工作程序,建立完善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存档等工作制度。
接到涉及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鉴定委托后,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委托24小时内向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出版物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三)具备出版物鉴定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具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成立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机构受理的复杂、疑难或者有重大争议的鉴定事项等。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应当由本机构负责人、鉴定人员以及与鉴定业务相关的人员组成,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
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为出版物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出版物鉴定人员、鉴定委员会成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鉴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鉴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委托单位、鉴定相关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出版物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加强鉴定文书管理,严格鉴定文书的制作、复核、审核及签发、发送等工作流程,确保鉴定过程规范高效、鉴定结果准确客观。
第十五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人员上岗培训、继续教育、业务考评制度,支持鉴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确保鉴定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第三章 出版物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当委托所在行政区域内同级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级无具备相应鉴定职责的出版物鉴定机构的,应当委托上一级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类出版物的鉴定,委托单位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无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的出版物鉴定机构的,经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能力的其他省级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省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鉴定职责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
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以上出版物鉴定机构作出。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向出版物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充分,对鉴定材料及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与委托单位办理接收手续,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送鉴时间等。鉴定材料包括:
(一)鉴定委托函件;
(二)鉴定事项说明;
(三)鉴定样本及清单;
(四)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鉴定职责、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单位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出版物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职责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经补充后仍无法满足鉴定需要的;
(三)委托单位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明确鉴定事项、鉴定用途、鉴定时限,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出版物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二十三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
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以及与相关单位进行信息核实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方法和鉴定过程等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客观、规范、完整。
第二十五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就所鉴定样本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等情况,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时,应当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公章。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就出版物鉴定机构提出的核实事项及时提供真实、明确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损毁或者灭失,影响作出鉴定意见且委托单位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单位撤回鉴定委托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对复杂、疑难或者有重大争议的鉴定事项难以作出鉴定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出版物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的,应当向委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单位因故导致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单位就原鉴定事项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超出原鉴定机构鉴定职责范围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鉴定机构超出鉴定职责范围组织鉴定的;
(二)原鉴定相关人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三)委托单位确有合理理由,需要重新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出版物鉴定机构难以作出鉴定意见而终止鉴定的,以及需要重新鉴定的,委托单位可以委托上一级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将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样本、核实的信息材料、其他鉴定材料、鉴定记录、鉴定委员会决定、鉴定专家意见、鉴定文书等整理立卷、存档保管。鉴定样本数量较大的,可以存档保管其主要信息页的扫描件、复印件或者照片。
委托单位需要取回鉴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样本主要信息以及其他鉴定材料进行扫描、复印或者拍照留存。
出版物鉴定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30年,重要鉴定事项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四章 出版物鉴定文书
第三十一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鉴定人员应当及时规范地制作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制作完成后,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其他鉴定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出版物鉴定机构负责人对复核后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核与签发。
第三十二条 出版物鉴定文书一般应当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鉴定情况、鉴定意见、署名、日期等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题,写明出版物鉴定机构全称和鉴定文书名称;
(二)编号,写明出版物鉴定机构缩略名、文书性质缩略语、年份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单位、委托事项、样本信息等内容;
(四)鉴定情况,写明对鉴定样本及相关鉴定材料的核查与分析情况;
(五)鉴定意见,应当依法、规范、明确,有针对性和适用性;
(六)附件,对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或者列明的内容加以说明;
(七)署名,注明出版物鉴定机构全称,同时加盖出版物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
(八)日期,注明鉴定文书的制作日期。
第三十三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委托单位约定的方式,向委托单位发送鉴定文书。
第三十四条 鉴定文书发送后,因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对鉴定文书进行更改时,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制作鉴定文书,并作出声明:“本鉴定文书为××号鉴定文书的更改文书,原鉴定文书作废。”更改后的鉴定文书应当在原鉴定文书收回后发送。原鉴定文书作为更改文书的原始凭据存档保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一)超出鉴定职责范围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鉴定委托的;
(三)拒绝接受出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定材料损毁、灭失的。
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等就出版物鉴定机构要求核实的事项提供虚假信息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同级出版主管部门,由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1993年3月16日发布的《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同时废止。
什么是正规出版物?
正规出版物的认定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查询刊物是否有记录(更新不够快,有些刊没有)。
2。ISSN中国国家中心查询是否有记录(正式刊物都能查到)。
3,报刊订阅系统中是否能订购(有些非邮发刊查不到)。
只要是上述途径能查到记录的,都是正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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