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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营销调研的概念和作用?

2023-11-01 08:10:19营销对象1

国际市场营销调研的概念和作用?

国际营销调研(International Marketing Research) 是以国外市场为对象,用科学的方法,系统地、客观地收集、分析和整理有关市场营销的信息和资料,用以帮助管理人员制定有效的营销决策。在这个定义中,所谓“系统地”是指对市场营销需要开展周密的计划思考和有条理地组织调研工作。

调研即为如实反映市场营销客观状况而进行的营销调研,如本企业的销售增长率、市场占有率、

目的调研结果只能作为决策的参考,企业营销经理们根据调研信息作出自己的计划与决策,来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

国际结算的概念以及特点?

国际结算亦称“国际清算”。通过国际间的货币收付,对国与国之间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予以了结清算。

由国际贸易及其从属费用引起的货币收付称贸易结算;由贸易以外的往来,如侨民汇款、劳务供应、出国旅游、利润转移、资金调拨、驻外机构费用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称非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在国际间收付款项直接通过运送货币金属结算的,称现金结算;利用票据转让和转帐划拨结清债务的,称非现金结算或转帐结算。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国际结算主要通过现金结算进行。

简述国际市场营销的整体渠道概念?

国际市场营销渠道是指产品由一个国家的生产者流向国外最终消费者和用户所经历的路径,是企业国际市场营销整体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市场营销渠道有双重含义:一是指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即国家内的流通渠道,分间接出口渠道和直接出口渠道两类;二是指在外国国内的销售渠道,即在目标市场所在国如何确定销售渠道类型、渠道模式、销售策略和选择中间商。

市场营销和概念内涵?

在西方国家,不仅认为企业存在着市场营销活动,而且认为社会、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组织和团体的活动也与市场营销有着共同之处,市场营销学的应用事实上已经超出了经济活动的范围。这样,"市场营销"就有了一个最一般的定义:任何以营利或不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或组织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以及对变化着的环境做出反应的动态过程。根据这一定义来认识企业的市场营销是无不可,但未免过于抽象,流于一般。

  现代市场营销学认为,推销是市场营销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推销是企业营销人员的职能之一,但不是最重要的职能;如果企业搞好市场营销研究,了解购买者的需要,按照购买者的需要来设计和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同时合理定价,做好渠道选择、销售促进等市场营销工作,那么这些产品就能顺利地销售出去。

  美国市场营销协会(AMA)定义委员会1960年给市场营销下过这样的一个定义:"市场营销是引导货物和劳务从生产者流向消费者或用户的企业商务活动过程"这一解释尽管较之"营销=销售(推销)"的认识进了一步,但仍然是失之于偏狭,仍不能全面概括和准确表述现代企业营销活动的全过程。事实上,为了占领市场,扩大销售,实现企业的预期目标,企业不只是要进行引导流向消费者或用户这一段的经济活动,而是还要进行"产前活动"(如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和"售后活动"(如售后服务、收集反映)。这就是说,市场营销活动既包括企业在流通过程结束后的售后活动,不仅要以顾客为全过程的终点,更重要的是以顾客为全过程的起点。

  由此看来,所谓市场营销,就是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旨在满足消费需要、实现企业目标的商务活动过程,包括市场调研、选择目标市场、产品开发、产品定价、渠道选择、产品促销、产品储存和运输、产品销售、提供服务等一系列与市场有关的企业业务经营活动。市场营销去过程的质的规定性,则是商品交换过程。

  理解市场营销的定义要把握以下几点:

  1. 营销活动的主题是营销者即企业。企业是交换的主动者和积极的一方,千方百计促成交换。也就是说企业在千方百计地想把产品销售出去,而不是消费者千方百计想购买。

  2. 消费者和用户是企业营销的对象,营销活动的核心。也就是上文提到的"谋划"、"筹划"的核心问题是识别、确定并满足消费者和客户的需要。这是市场营销的最主要、最精微的含义,也是企业经营的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把消费者称为"上帝"。

  3.市场营销是一个商务活动过程,它包括市场调研、选择目标市场、产品开发、产品定价、渠道选择和建立、产品促销、产品储存和运输、提供服务等一系列有计划的活动。绝不仅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具体、瞬间行为。这种具体、瞬间行为只是市场营销的结果(甚至不是最终的结果,因为完成交换之后还有售后服务等)。它在市场营销中不但不是全部内容而且其作用也是微不足道的,因为一系列有计划的营销活动完成好以后,具体的交割手续是自然而然的事。企业谋划的是消费者需求是什么,怎样才能满足这种需求,而不是怎么办理买卖手续。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场营销使得交易本身变得微不足道。

国际市场营销的特点有哪些?

国际市场营销是国内市场营销的延伸与扩展。国际市场营销与国内市场营销的不同:1.营销环境不同(一个是国内环境一个是国外环境,国外环境并不被熟悉,更复杂)。2.市场营销组合策略有所区别。(在产品策略上,定价策略上,分销策略上及促销策略上都不一样)。3.国际营销战略及营销管理过程更为复杂。

1、 国际营销比国内营销面临更多不可控因素;

2 、国际营销比国内营销面临着更复杂的需求;

3 、国际营销比国内营销更需要统一的协调和控制;

4 、国际营销的目标市场在国外,它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

保险营销和市场营销的概念?

保险营销指的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市场营销是一门专业,该专业培养的是以满足顾客需求为出发点,探索企业如何满足市场需求,寻求经营之道与商业模式创新等市场规律,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具有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诚信品质,掌握管理学、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具备创新创业思维和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营销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

国际市场营销的六大特点?

国际市场营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同基础市场营销学并无多大差异。许多指导国内企业营销的原理和方法,诸如市场营销调研、消费者行为分析、选择目标市场、营销组合策略、营销战略计划、营销管理等,均可用以指导国际市场营销活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环境不同

国内营销是在企业熟悉的营销环境(包括人口、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及竞争环境)中开展,国际市场营销则要在一国以上的不熟悉的营销环境中开展,同时还有受国内宏观营销环境影响,可见,国际市场营销所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多变。

组合策略有区别

国际市场营销活动受到双重环境,尤其是各国环境的影响,使营销组合策略复杂得多,难度也比较大。

(1)在产品策略方面,国际市场营销面临产品标准化与差异化策略的选择;

(2)在定价策略方面,国际市场定价不仅要考虑成本,还要考虑不同国家市场需求及竞争状况,而且成本还包含运输费、关税、外汇汇率、保险费等。此外还要考虑各国政府对价格调控的法规;

(3)在分销渠道方面,由于各国营销环境的差异,造成了不同的分销系统与分销渠道,各国的分销机构的形式、规模不同,从而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4)在促销策略方面,由于各国文化、政治法律、语言、媒体、生产成本等不同,使企业在选择促销策略的时候更复杂;

管理过程

由于各国营销环境差异大,各国消费者需求又存在巨大差别,如制订国际营销战略计划及进行营销管理,既要考虑国际市场需求,又要考虑企业决策中心对计划和控制承担的责任应当达到什么程度等等问题。

元件的特点和概念?

元件即是小型的机器、仪器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常由若干零件构成,可以在同类产品中通用;常指电器、无线电、仪表等工业的某些零件,如电容、晶体管、游丝、发条等。主要分为:杀毒元件,电子元件,气动元件,霍尔元件等。

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拘留就是国家政法机关对于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三种。

拘留的特点:1.短期限制人身自由;2.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三者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是根本不同的。区别如下:

(一)是强制的对象不同。

行政拘留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刑事拘留的对象仅限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强制对象是指《民诉法》规定的妨碍诉讼,妨碍审理,妨碍执行,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哄闹冲击法庭。

(二)是决定的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三)是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一般为10~14日,最长为37日;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四)是救济途径不同。

不服刑事拘留的,如原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确认行为违法,可以就刑事拘留期间申请国家赔偿;不服行政拘留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服司法拘留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五)是适用的法律不同。

行政拘留运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拘留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适用的是《中华人民人和国民事诉讼法》。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公安机关虽然承担主要的侦查任务,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但是侦查行为只是为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做准备,公安机关本身并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断,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作出评价,因此法院不是证明主体,在法定情况下依照职权调查证据,是为了审查证据,而不是证明自己的主张。

2.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证明对象是与定罪、量刑及保障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在诉讼中,并非所有事项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只有诉讼两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刑事诉讼证明是与法庭审判紧密关联系的概念,解决的是审判过程中由谁提出诉讼主张并加以证明的问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审前阶段对证据收集审查活动属于“查明”,而非“证明”。庭审前的收集、提取证据只是为法庭上的证明活动奠定基础,创造条件,而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

4.刑事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支配。

5.刑事诉讼证明不仅是一种活动,还是一种诉讼行为,直接接受各类诉讼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刑事诉讼证明是“抽象思维活动与具体诉讼行为的统一”。诉讼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定分止争、断狱息讼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最终目标。诉讼中争议事项的解决,虽然通常以查明争议事实为基础,但并不是必然前提。而且刑事诉讼证明是在程序法制下进行的活动,蕴含着一系列法律价值的实现和选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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