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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跨界营销?

2022-03-30 08:23:38营销对象1

“跨界”代表一种新锐的生活态度与审美方式的融合。跨界合作对于品牌的最大益处,是让原本毫不相干的元素,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从而给品牌一种立体感和纵深感。 可以建立“跨界”关系的不同品牌,一定是互补性而非竞争性品牌。这里所说的互补,并非功能上的互补,而是用户体验上的互补。跨界营销,是指打破传统的营销思维模式,避免单独作战,寻求非业内的合作伙伴,发挥不同类别品牌的协同效应。跨界营销的实质,是实现多个品牌从不同角度诠释同一个用户特征。

旅行社都玩了哪些跨界营销

旅行社销售渠道是指旅行社将产品转移给最终消耗者的实现途径。任何一个旅行社在具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时,都愿望能尽量扩展销售渠道,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旅行社销售渠道策略有哪些?
  旅行社销售渠道策略1:广泛性销售渠道策略
  广泛性销售渠道策略指广泛地委托零售商或通过各地旅行社及相关企业销售产品,招揽客源的一种策略。其优点是选择广泛的渠道推销产品,方便了旅游者的购买,同时便于旅行社联系广大旅游者和潜在的旅游者,也有利于在广泛销售的历程中发现理想的中间商。不利之处在于销售过于分散,管理上有难度,相应的成本也较高。
  旅行社销售渠道策略2:选择性销售渠道策略
  选择性销售渠道策略指只在一定市场中选择少数几个中间商的策略。往往是经过了广泛性销售渠道策略之后,从广大中间商中优选出几家有利于产品推销的企业来作为以后的产品销售渠道。优点是目的明确,重点集中,可以降低销售成本,缺点是一旦中间商选择不当则可能影响相关市场的产品销售。
  旅行社销售渠道策略3:专营性销售渠道策略
  专营性销售渠道策略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内只选择一家中间商的销售战略。此时,作为旅行社总代理的中间商一般不能同时代销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优点是可以提高中间商的积极性和推销效率,旅行社与中间商联系单一,可以降低成本,产销双方利害关系紧密,有利于协作。缺点在于如果中间商经营失误,就可能在该地区失去一部分市场,若中间商选择不当,则可能完全失去该市场。
  旅行社销售渠道的功能
  总的来说,旅行社销售渠道具有两大主要功能:一方面,能够拓展远离旅游产品生产者和传递地点以外的销售点的数量;另一方面,能在旅游产品生产之前实现其购买。销售渠道作为旅行社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耗者之间转移的通道,克服了如光阴、地点和所有权等将产品与消耗者分离开的主要障碍。具体说来,销售渠道中的成员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①通过旅行社销售渠道,建立起旅游产品生产者(旅行社)与旅游消耗者之间的经济联系,使旅行社生产的旅游产品通过销售渠道源源不断地进入旅游市场的消耗领域。从而使旅行社所生产的旅游产品的价值得以实现,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而旅游消耗者也满足了其消耗需求。
  ②通过旅行社销售渠道中的渠道成员,调查钻研市场上旅游消耗者的需求变更情况,进行市场预测,并及时地把消耗需求变更情况反馈给具有产品生产职能的旅行社,促使这些旅行社根据市场需求,调剂旅游产品结构,不断推出新产品,源源供应畅销产品。
  ③通过旅行社销售渠道,在旅游产品种类和档次上调节旅行社和旅游消耗者的抵触。由于生产的专业化,旅行社生产的旅游产品的种类和档次是很有限的。但消耗者却需求档次、品种、规格齐全的旅游产品,并且随着消耗水平的提高,购买选择性的提高,这种要求更为强烈。而且不同类别旅游消耗者的需求的特殊性也大为增强。旅行社销售渠道的中间商购买旅游产品之后,把旅游产品分成不同等级,对旅游产品的规格和档次进行编配分类,有的旅游产品还需进行重组、包装、鼓吹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要求消耗者的需求。
  旅行社产品销售渠道的选择
  1.直接销售渠道与间接销售渠道的选择
  在当今我国的旅游市场中,无论是国际市场还是国内市场均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这导致中间商的盈利要远远超过销售旅游产品的旅行社。这也就是说组团社的利润要比地接社的利润高,通过直接销售渠道售出的旅行社产品所产生的利润大大高于通过间接销售所获得的利润。有时候直接销售的利润可以是间接销售的2—4倍。在国际旅游市场,尽管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少数规模较大的
  地方国际旅行社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我国香港等少数客源国家或地区开办有直接销售机构,但因设点太少、国情不熟,直销旅游团在入境旅游团中所占比例很少。对于没有财力开设境外旅游销售机构的国际旅行社,境外直销更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
  在国内旅游市场,作为中介者的中间商为了保障自己的既得利益,往往联合起来,,竭尽全力对当地的外出客源采取排他性的组团垄断措施,当地旅游行政机关也常有组团地方性保护政策。一些城市的中间商会对撇开当地旅行社直接异地组团的外地旅行社实行报复性的封杀处分措施,断绝一切业务来往。这就迫使不少旅行社不敢轻易在外地进行组团直销。
  旅行社的产品销售在直接销售渠道与间接销售渠道二者之间的选择应以间接销售渠道为主。直接销售渠道只有在确保符合当地旅游行政法规,同时不会引起首要报复、处分的前提下方能选择。当然,鉴于直接销售的利润可观,在可能的情况下,直接销售渠道不但不应放弃,而且该当谨慎地设法尽量开通。
  2.中间商的选择
  由于中间商的类别不一,并且各旅行社的中间商在目标市场、经营规模、营销实力、偿付能力和信誉程度以及合作意愿等方面不尽相同,因此,旅行社在选择中间商时,必须首先对中间商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分析,做到“胸中有数”。待机会成熟时,再向中间商明确表明合作意愿。旅行社对中间商的选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地理位置
  对中间商的选择首先应看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即使在同一国家,外出旅游的客源市场也会因各省、各市的富足程度、旅游思维习性、开放程度、距旅游目的地远近等因素的差异而大相径庭。中间商的选择应在主要客源国的主要客源地进行。如美国出国旅游的50%集中在加利福尼亚、纽约、新泽西、佛罗里达、德克萨斯和伊利诺斯六个州,因此,我们所选的美国中间商也一定是以这六个州为目标市场,地理位置应在这些区域。
  (2)合作意愿
  旅行社同中间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应是一种互利互惠的关系。因为在旅行社选择中间商的同时,中间商也在选择旅行社。这是一个双方相互选择的历程。所以,旅行社在选择中间商时,所选取的对象必须具备合作的诚意,特别是为多家同类旅游供应者代理零售业务的中间商更是如此。否则,其能否积极推销产品便会成为问题。
  (3)组团能力
  受规模、人手、鼓吹经费、经验、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旅行社在组团能力方面可能有天壤之别,有的旅行社在节假日可以一天往同一个旅游目的地发送好几个旅游团,可以发送系列团,甚至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发出旅游专列、进行包机:但也有的旅行社全年业务量是零。所以,在选择中间商时一定要对对方的组团能力进行调查领会、排队对比。

  由于从事代理零售预订业务的旅游代理商一般不存在偿债问题,因而这方面的评价主要是针对经营商而言的。中间商该当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偿付能力。考究信誉是旅行社利益不受侵害的保证,而中间商的偿付能力则是双方合作的经济保障。有关中间商信誉和偿付能力方面的情况,一般可从有关的银行机构通过特别的调查获得领会。
  (5)中间商的数量
  选择的中间商过多会造成销售费用的浪费,同时,因交易次数增加也会增加产品成本,中间商之中也会因“粥少僧多”而影响推销的积极性;中间商过少有可能会形成垄断性销售。从规模上来说,中间商规模大、组团能力强,易形成垄断性销售,往往使我们的企业受制于中间商,但中间商规模过小、实力单薄,也不利于我们的产品推销,因此应该合理考虑其数量和规模。
  (6)依附性
  中间商的业务范围各不相同,对我国旅行社的依附程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的国外中间商专营我国旅游业务,对我国旅行社具有相当的依附性,如英国的促进旅行社,日本的日中旅行社、日中和平观光公司等,整个经营中国旅游业务。而有的中间商则同时经营许多国家、许多旅行社的旅游产品,对某个具体旅行社的依附程度较低。我方旅行社对这种依附性也应加以考虑,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中间商的努力程度。
  总之,选择中间商是旅行社在开拓销售渠道工作中的一个首要课题。它不仅需要有战略的眼光,而且需要有务实的精神。只有做到知彼知己,才有可能获得合乎理想的旅游中间商,建立起高效的销售渠道。
  3.中介个人的选择
  旅行社的销售中间商虽然以中间商为绝对主力,但对有直接或间接组团能力的中介个人亦应给予足够注重,应建立联系档案,加强重点对象的日常公关。旅游中介个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野马”(即没有证件的)中介;另一类是异地旅行社组团经理的亲戚、好友,或者是大公司、大单位的决策人物或对他们有重大影响的人物。
  旅行社经营首先要以国家利益为重,所以,尽管某些“野马”中介能量还很大,旅行社也绝不能与其进行交易。对于第二类中介个人,旅行社该当加强公关,因为有时他们可以促成我们旅游产品对异地旅行社的销售,促成我们的旅游产品对大公司、大单位的直销,甚至偶尔还可以促成某个会议由我方接待,带来可观利润。但是该当严峻将词攀类个人的作用限制于牵线搭桥的中介作用,销售对象、合同的签订一定必须是异地旅行社或购买我方产品的公司或单位,否则就属“野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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