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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的平衡原则? 市场营销平衡原则?

2023-11-26 02:49:42营销对象1

市场营销的平衡原则?

对于市场不能供大于求。要解决供需矛盾。

市场营销平衡原则?

第一个均衡原则是指:4P之间要寻求一种平衡,一个以产品为重心,价格、购买便利性、促销作为支撑的平衡体。如果出现其中一个P过强或者过弱,企业很有可能出问题。

产品弱、价格高、促销强是最典型的一种方式,也是目前在国内各个行业很常见的现象,就是我们所谓的“忽悠产品”。例如例如一直以来备受指责的减肥保健产品夸大功效,但是通过广告、代言人做的促销力度很大,最让消费者可气的是还提高了价格,把消费者当傻子来骗,这种产品出事是早晚的。

第二个关键优势原则是指通过对关键优势的确定来影响其他3项的决策,如果是产品非常有竞争力,能够保证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而且领先市场,那借助大公司的销售网络作为渠道,拉大销售额获利,尽管毛利可能低了一些,但是整体销售额会扩大很多倍,把更多的资源放到产品创新上去,不停推出新产品。

国际传播原则?

第一,应建设以全媒体为基础的国际传播体系;第二,应采取“一国一策”的原则制订国际传播方案;第三,应强调以精准化为特征的国际传播效果。

一、以全媒体为基础的国际传播体系

目前,我国的国际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倚重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对新兴媒体的调动则有力不从心之感。然而媒体潮流难以逆转,新兴媒体不容忽视。我国的国际传播主力军应当更加注重新兴媒体、新兴技术、新兴终端的运用,构建立体化、智能化、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全流程的新型国际传播体系。

这里需要注重四个关键。第一,适用多终端。第二,善用大数据。第三,立足多场景。第四,追求高智能。国际传播者应该能够利用新的信息采集技术和手段获得海量素材,以贴近性思维创作易于接受的跨文化内容产品,并利用感知智能去判断特定场景下人的状态和需求,利用运算智能和大数据去将适当的内容推送给另一个文化背景下的使用者。换言之,追求国际传播内容与用户场景在跨文化环境下的精准匹配,才能防止“对空讲话”(speak into the air),走向真正的实效。

二、以“一国一策”为原则的国际传播方案

覆盖全球的中国国际传播网络已经初步形成,兼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国家、地区和城市都有所布局,形成了良好的局面。

这一网络的建成要求我们要针对每个对象国,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实施一国一策,制订具有适用性的国际传播方案:既要讲求区域协同,又要讲求国别差异;既要讲求长期谋划,又要讲求因时而动;既要讲求立场稳定,又要讲求策略灵活。应当努力做到因国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注重国际传播的分众化和适用性。

三、以精准化为特征的国际传播效果

凡是带有意图的传播活动,一定会聚焦于传播效果。中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开展多年,一方面致力于不断提升传播实效,另一方面也力图发展出适用的国际传播能力评估体系。但由于国际传播活动规模大、范围广、目标偏向宏观、参与主体偏向泛化,使得其效果的达成并不那么容易,即使对其传播效果进行评估和掌握,也还没有特别成熟的指标、技术和方法。

国际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①又称“相互原则”。涉外诉讼适用的一般原则之一。一国对于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或给予方便时,他国也以相对应的规定限制或给予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相应的诉讼权利。主权国家之间应以平等、互惠为交往原则,在司法上应当相互尊重,不应加以岐视或限制。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为体现互惠,形成对等原则。中国在涉外诉讼中,承认并适用对等原则。②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间在某一方面相互给予平等的待遇。是“以限制抵制限制”的原则,目的是达到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如有一方违反,即会导致对方的限制性或报复性措施。

对等原则具有含义对等原则应当注意

对等原则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使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的行政诉讼权利相对等。

对等原则具有含义

1.该原则适用于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方面,而不适用于权利赋予方面。即使依照该外国法律,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行政诉讼中享有更多的权利,该国也不能因此要求我国对该国公民、组织赋予相同的诉讼权利。因此,对等是对诉讼权利的限制对等。

2.我国公民、组织在外国进行行政诉讼,其诉讼权利与所在国公民、组织相同。即该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如该国在诉讼权利方面给予我国公民、组织的权利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组织的标准,则构成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行政诉讼权利的限制。该种限制无论是采立法形式,还是司法诉讼实际限制,因都是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所以,我国将根据对等原则,对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诉讼权利也加以限制。

对等原则应当注意

本法所规定的对等原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与外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很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我们所讲的对等,应当是一种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的对等。如果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内容,我国于立法上有相应规定,则可以相同的内容加以限制;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我国于立法上无相应规定,即应当以相同性质、相同内容来加以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用应当体现一种灵活性。

简述市场营销环境分析的原则?

市场环境分析方法

按系统论和生态学的观点,企业与外部环境共同形成一个大系统。企业内部与外部环境是这一大系统中的两个系统,两者必须相互配合,才能产生系统效应。但从企业角度来看,外部环境这一子系统是企业不能控制的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动之中。因此,企业必须经常对自身系统进行调整,才能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这正像生态学中生物体与外界环境关系一样,也遵循“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原则。

外部环境变化对任一个企业产生的影响都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对企业市场营销有利的因素,即它对企业市场营销来说是环境机会;二是对企业市场营销不利的因素,它是对企业市场营销的环境威胁;三是对该企业市场营销无影响的因素,企业可以把它视为是中性因素。对机会和威胁,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对应措施,才能在环境变化中生存下来。

  (一)环境机会分析

环境机会是指对公司营销行为富有吸引力的领域,在这一领域里,该公司将拥有竞争优势。

图2表示一个机会矩阵和某汽车公司所面临的若干机会分布情况。公司在每一个特定机会中的成功概率取决于它的业务实力(即独特的能力)是否与该行业成功所需要的条件相符合。经营最佳的公司将是那些在满足该行业成功条件中拥有大量竞争优势的企业,这些优势形成公司为顾客创造-价值的能力。

  (二)环境威胁分析

环境威胁是指环境中一种不利的发展趋势所形成的挑战,如果不采取果断的营销行动,这种不利趋势将导致公司市场地位被侵蚀。

公司营销经理应该在其营销计划中把公司所面临的威胁识别出来。这些威胁应按其严重性和出现的可能性分类。左上角的威胁是关键性的,因为它们会严重地危害公司利益,并且出现的可能性也最大。公司需要为每一个这样的威胁准备一个应变计划,这些计划将预先阐明在威胁出现之前或者当威胁出现时,公司将进行哪些改变。

把某个特定公司所面临的威胁和机会集中图解出来,旧能勾勒出整个情况的特征。有四种可能的结果。一种理想的业务是指拥有很多大好机会,而很少甚至可以避免威胁。一种投机性的业务是大好机会和威胁的出现率同样高。一种成熟的业务是大好的机会和威胁都很少。最后,一种麻烦的业务是机会很少,威胁却很大。

个人国际汇款原则?

现在一个人每年国际汇款不超过5万美元,并且要说明汇款的用途

国际交往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领土划分原则?

国家的领土大小与边界大小呈正比,当今世界上的国家边界划分大体上有三种:

一种是自然、历史形成的边界,它们主要依山脉、河流、湖泊、沙漠、海洋等天然的屏障划分,比如欧洲国家的边界,原来都是一些城堡、帮国,经过历史上的分分合合,最后形成国家边界,这种边界往往犬牙交错。象澳大利亚、新西兰这种典型的岛国,陆地边界最为简单,但也有海洋边界纠纷问题,比如日本。

二种则完全是人为造成的。有些边界是经过国家间条约或国际条约确定的,有法律依据,得到后来国家之间互相承认的,一般比较稳定,比如中国与外蒙的边界,东北与俄罗斯的边界,虽然有些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但因为清政府、民国政府在法律上承认了,新中国也就继承了下来。得到不国家互相承认的,就会引发边界争端,成为冲突和战争的祸根,比如克什米尔地区、中东巴勒斯坦地区。

第三种则是别人帮你划的,最悲催的要数非洲国家,非洲大陆国家44%的边境和领土是沿着经度和纬度划分的,30%是沿着直线、弧线或曲线划分的,只有26%是沿着河流、湖泊、山脉和山谷这样的自然地理边界划分的。

国际 刑法 举证原则?

刑法中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刑法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三)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如果自诉人不能用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总之,自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国际海域划分原则?

按照以陆定海的原则,把海洋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公海三类。以大陆海岸线的海岸基线为基准,向外推出12海里为领海。

公海及其上空、底土,各国船只、飞机可以自由航行、开发。

专属经济区的上空、底土,各国船只、飞机可以无害通过,但是资源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所有国。

领海为有关国家的专属,非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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