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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生产销售哪些有机肥产品可享受税收优惠

2022-04-05 10:06:52营销对象1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1)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b.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c.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b.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c.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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