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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第三章农业投入品

2022-04-18 10:08:39营销对象1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在农产品生产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四)使用药物捕捞、捕猎;(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等;(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规定禁止、淘汰、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记载其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以及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事项。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第十九条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关于该产品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并进行口头提示。第二十条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责任,对入场销售者销售的农业投入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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