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营销对象 > 正文内容

产品销售对象:不特定社会公众,什么意思?

2022-05-20 05:06:56营销对象1

网友咨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不特定对象,应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个人与单位)。对于“不特定对象”应从两个方面理解:(1)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没有关系)的人或者单位。一方面,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的,不成立本罪。另一方面,在单位内部集资的,如果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的人,也不排除本罪的成立。(2)出资者可能随时增加,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决定的。但是,本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吸收了多数人的存款为条件。【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李向葵律师解析:认定特定对象及不特定对象应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因素:第一,考察投资人获取集资信息的渠道。考察集资信息传播的渠道,明确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区分投资人系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的一大前提。许多投资人与筹资人社会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吸收资金的行为本身,二者的关系也仅表现为投资人与筹资人的关系。如果二者系筹资人着手实施集资行为之前就已经建立了亲属、朋友、同事等特定的社会关系,可以认定投资人为特定对象。如果社会关系的建立系发生在筹资人着手实施集资行为之后,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基于集资行为建立了朋友关系,此种情形应认定投资人为不特定对象。第三,考察“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集资的人数规模。以此来解决在“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集资参与人数过多,导致特定对象难以认定的问题。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你好,您的问题我这边已经看到了,请您耐心等待一下我这边整理一下答案稍后回复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个人与单位)。

对于“不特定对象”应从两个方面理解:(1)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没有关系)的人或者单位。

一方面,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的,不成立本罪。

另一方面,在单位内部集资的,如果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的人,也不排除本罪的成立。

(2)出资者可能随时增加,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决定的。

但是,本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吸收了多数人的存款为条件。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李向葵律师解析:认定特定对象及不特定对象应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因素:第一,考察投资人获取集资信息的渠道。

考察集资信息传播的渠道,明确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区分投资人系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的一大前提。

许多投资人与筹资人社会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吸收资金的行为本身,二者的关系也仅表现为投资人与筹资人的关系。

如果二者系筹资人着手实施集资行为之前就已经建立了亲属、朋友、同事等特定的社会关系,可以认定投资人为特定对象。

如果社会关系的建立系发生在筹资人着手实施集资行为之后,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基于集资行为建立了朋友关系,此种情形应认定投资人为不特定对象。

第三,考察“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集资的人数规模。

以此来解决在“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集资参与人数过多,导致特定对象难以认定的问题。

更多12条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we978.com/yxdx/20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