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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促进的对象与技术有哪些?

2022-08-20 12:59:39营销对象1

销售促进的对象与技术:

1、有形产品(goods;或者称之为实体产品)。

2、服务(services)。

3、事件(events)。

4、体验(experience)。

5、人物(persons)。

6、地点(places;也称之为场所)。

7、产权(properties)。

8、组织(organizations)。

9、信息(information)。

10、想法(ideas;也称之为点子、观念)。

电商直播的销售对象

年轻人居多
19-35岁年龄段的用户是中国移动互联网购物的主力人群,占比近七成。从兴趣上看,年轻用户是直播类内容的消费主力军,在购物时更倾向于在网络中获取信息,也就更容易对电商内容“种草”。2019年10月,李佳琦微博粉丝中19-35岁用户占84.1%,薇娅的粉丝用户中该用户群占81%。从带货网红的微博粉丝可以验证,19-35岁的年轻人构成了网红经济的主力人群,其中女性更容易接受KOL直播带货,消费能力也更强。

销售产品朋友可以做为销售对象吗?

  可以。只要你确信朋友是你的潜在客户群,并且认为这类关系转换(朋友关系转换为销售关系)不会伤害你们的友谊就可以。
  但是,首先要确认的是:你朋友确实需要你销售的产品,并且该产品价廉物美,对方不是出于冲动消费的理由,或者是不好意思才购买的。
  原则上,把自己销售的东西销售给朋友,就必须承担该产品带来的后续影响。好东西的,卖给朋友肯定没问题;有问题的东西的,卖给朋友可能就会不止失去这一个朋友(存在失去这个朋友在内的一整个朋友圈)。
  所以,觉得是好东西,你朋友确实需要的,可以销售;如果不满足这两条件的,那就建议不要。

为什么当销售货物对象是最终消费者时无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来抵扣的,终端用户如果没有指定用途的话,是不允许抵扣的!!
例外:如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话,是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作用之一是保持抵扣链条(凭票抵扣),销售货物给最终消费者,商品就从流通环节进入了消费环节,最终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不存在继续抵扣情形,所以,
增值税法
规定当销售货物对象是最终消费者时不得

李某是一家口腔医学仪器的销售人员,负责在三个省推销一种由黄金,白金和其他贵金属精密合金制品

先算边际收入,江苏: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浙江:3500 3000 2500 1500 1000 500 500
山东: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0
所以第一二三天江苏,第四天浙江,第五六天江苏浙江 顺序不限,第七八天浙江山东,顺序不限,第九十天江苏山东,顺序不限
江苏5天,浙江3天,山东2天
100000+15000+19000+22000+24000+3500+6500+9000+5000+7000=121000
121000*10%=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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