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对象基本情况续保表怎么样?
【工作要求】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规定,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采取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方法,实现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保障其基本生活。
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搞好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和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并适当参考其他同类经济发展地区的保障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利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
【申报条件】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8。
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村委会、镇政府分别填写评议意见和审核意见);
5。公示证明;
6。
1吋近期免冠相片两张;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资金发放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实行差额补贴,保障金即市政府批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减去被保障者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后的差额。
根据乳政发〔2007〕7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
低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增长,及时调整,以保证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资金来源】
根据乳政发〔2007〕7号文件规定,农村最低保障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威海市财政补助20%,我市市、镇(街道办)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30%。
【办事程序】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一)本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保障对象及其赡、抚(扶)养义务人属在职人员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全部收入证明方可提出申请。申请人按户填写《威海市农村人口领取社会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携带《户口簿》、《申请表》等,送交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二)村民主评议
村委会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讨论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填写3份由威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威海市农村人口领取社会保障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镇政府审核。
1。家庭收入核实。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三)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镇政府(办事处)按规定严格核实对象范围、家庭收入及有关证明材料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1。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
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对《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严格复核,由审批小组研究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金标准,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自行留存归档一份,发镇(办事处)、村各一份。
同时,按编号顺序填写《威海市农村人口领取社会保障金人员花名册》,留存并上报,填制《威海市农村人口社会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发给保障对象。
1。审查。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2。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3。公示与告知。市民政局审批后,由乡镇(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对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市民政局应委托乡镇(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复核。
4。发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五)张榜公布
审批后,以村委会为单位张榜公布保障对象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办理时限】
1。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核准。
2。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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