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民爆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会)
民爆销售企业总体安全生产目标?
认真贯彻落习近平总书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从根本上消除民爆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0〕26号)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决定从2020年5月至2022年在全市民爆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到2022年底,健全和完善从根本上消除全市民爆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成率100%,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率100%,民爆物品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率100%,民爆物品经营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2020年底前)。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落实市、县级民爆经营监管责任体系,建立逐级督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在做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时一并实施检查,属地主管单位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
(二)严格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022年底前)。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要求,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落实安全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安全责任,逐级落实经营企业、班组、岗位安全管控责任,全员100%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严格安全监管工作(2020年底)。要根据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销售许可监管,严格许可条件核查和资料审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的,一律不得给予上报许可。
(四)严格安全风险管控(2020年底前)。一是民爆经营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查表法》(WJ/T9075)、《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辨识》(WJ/T9093)等标准辨识风险点,判定风险等级,形成本企业风险点统计清单,经县区监管单位审核报市主管部门,再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省国防科工办。二是应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实施严格管控,达到监测、预防、降低和消除事故风险的目的,实现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夯实民爆安全事故预防基础。三是应在重点区域和场所醒目位置布设警示告知标牌。与民爆物品销售活动直接相关的独立工房、独立库房、独立装置、作业场所均应列为独立的风险点管理,明确告知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警示标识等。
(五)严格隐患排查治理(2020年底前)。一是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工作标准,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二是及时落实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分类管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三是切实做好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日常检查。民爆专业运输车辆必须要符合《民用爆炸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WJ9073—2012)规定,具有防盗、防火、防静电、防撞击、防电火花、隔热保温、视频监视等安全功能情况,坚决做到车辆不“带病”上路,司押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四是2021年底前,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各级主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资料,应及时向民爆行业主管单位报告,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公示,接受工会组织和广大员工监督。
(六)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2022年底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等要求,严格落实规定的培训内容、时间和考核标准,开展民爆物品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按要求完善资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确保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七)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2022年底前)。进一步加强民爆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推进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安全隐患自查自治。全面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底前,民爆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
(八)严格安全防范工作(2020年底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5-2010)、《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对安全防范的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对安防设施进行核查,确保技防设施符合要求。以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活动等重要敏感时段为重点,结合季节性事故灾害特点,加强人、机、料、运、储、购、销等全要素管控,及时发现并治理存在的问题隐患,做好雷、电、火、汛、灾、盗、抢等全方位防范,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和涉爆案件。
(九)严格消防安全防范(2020年底前)。一是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对标《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要求,严格消防储备水量设计计算、消火栓设置、消防水枪水带配备、消防水位控制及报警设施设置、消防补水时间、灭火器配备。二是危险品总仓库区应严格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消防用水量设定、设备用泵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材设置。三是加强外部环境管理,保证防火隔离带符合距离要求。四是突出民爆行业特点,做好季节性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应急演练,提升防火灭火能力。
(十)严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2020年底前)。根据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县级行业主管单位和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急体系。县区民爆经营行业主管单位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市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抄市应急管理局,报省国防科工办。督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认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严格对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2022年底前)。围绕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储存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治理,到2022年底,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率达到100%,全面提升全省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进度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照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时限要求,制定本单位、本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2022年底)。各县民爆监管单位、销售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企业报送当地县区主管单位。县区民爆经营主管单位报市商务局。各单位、企业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
(三)督查整改(2022年底前)。行业监管单位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开展督查和验收。每年年底前,各行业监管单位要对所辖区域内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逐项进行验收。2022年9月至12月,对县级民爆经营监管单位和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覆盖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行业监管单位、销售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认真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强化组织实施,带动商贸流通行业安全发展,推动三年行动有力有序开展。
(二)强化督查整改。加大督查力度,配合做好相关执法检查。对不开展专项行动、重大工作、规定活动,相关材料不报送或报送不及时、不主动的,对企业主管及部门主管约谈,并作为迟缓许可证审批的依据。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或整改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报省国防科工办备案,该关停的坚决关停,绝不姑息迁就。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民爆监管单位,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实现规范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推进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县区民爆物品监管单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扫描件)于2020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局商贸处,每年12月5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重要信息及时报送。
民爆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 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有关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申请延续。
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怎么填?
一、安全生产标准划分如何划分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50分(含75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内容
1、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2、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3、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哪些企业可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需要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工贸行业、冶金等工贸企业、机械制造企业、冶金企业、水泥企业、氧化铝企业、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平板玻璃企业、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白酒生产企业、啤酒生产企业、乳制品生产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主建设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条件是?
国家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什么好处?
安全生产标准化就是员工操作的规范性和标准性,企业生产加工施工作业等工序的标准化,实现企业标准化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提升产品质量,进而促进企业的现代化建设,促使企业更加具备有竞争力。通俗来讲,就是员工做什么事都有个标准原则,要做的事或者不会做的事都可以参照标准来进行,规范员工的正确操作,就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然后企业的加工工序都标准化了,就大大的提高了产品质量,产品就更加有竞争力,企业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几年一审?
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每3年复审一次,每年自评一次。主管部门不定时检查。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每年,企业需自评一次,做好书面记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主要内容
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根本目的是?
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目的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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