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不再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不再销售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怎么开票?
1 通过房地产税控系统开具不动产发票,其中预收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开预收发票,交房时开结算发票。发票的纸张格式都是一样的,只是区分预收和结算两种情况,在税控开票系统中选择开具不同类型的发票,注意:开过预收发票的房屋,须先红冲预收款后才能开结算发票。
2 名称栏:不动产名称,详细地址,幢号,门牌号。
3 规格型号不填写。
4 单位:面积。
5 数量和单价不填。
6 金额填不含税价。备注栏:如果是预收款款的,注明面积和单价,并有预收购房款字样。交房时最后一张发票上注明面积,单价,总价,并有房款已结清字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宅可以采用的销售方式是?
可以采取分眀收款,预付房款,按揭房款,一次付款等等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怎么计算?
销售额如何计算确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1+10%)
当期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如果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不得抵扣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要视同销售吗?
营改增后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不符合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不在上述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之内。扩展资料由于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是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由此可知,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未发生产权转移,所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由于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未发生所有权属改变,因此,不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契税。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虽然企业固定资产中增加了房产,但是,该房产在转作固定资产前后所有权属并未发生改变,都属于房地产企业所有。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缴纳契税。-营业税改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口号?
万科:让建筑赞美生命保利:和者筑善中海:诚信卓越精品永恒龙湖:善待你一生金科:做好每个细节华宇:责任创造感动和泓:理想建筑成就完美人生瑞安:创造新天地共寻新理想光华:天地灵韵日月光华雅居乐:远见、心建、共建未来华润:品质给城市更多改变合生创展:优质生活完美体现新城:让幸福变得简单北城致远:责任每一天中渝:诚信敬业爱人百嘉信:建筑经典信达天下荣盛:建筑有形生活无限津滨:建筑梦想成就未来绿城:为城市创造美丽招商:家在情在正荣:正直构筑繁华禹洲:以诚建城以爱筑家宋都:厚积薄发用心营造凯迪:城市发展的见证者农工商:厚德载物,惟精惟勤;家园即道,信守一生国际嘉业:人本诚信卓越远洋:共同成长相伴一生天地源:更多价值更多关爱【地产公司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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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是怎样的?
营业收入的确认是指何时登记营业收入。一般来说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
根据上述收入确认的一般标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和结算账单交给买主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的办法销售土地和商品房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为收入,但必须以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给买主作为销售实现的前提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年度的代建工程,在年末可按工程完工的百分比确认收入和费用。
一、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及流转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收入是指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开发产品等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1、会计法规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房地产销售与一般的商品销售类似,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实现的销售收入。但房地产销售要经过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因此房地产企业同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收入的确认又具有其特殊性。
2、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且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即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此时,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不应确认收入。房地产销售由于其商品价值很大,收款方式与一般的产品有很大的不同,买方可能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方式。但无论买方采用何种付款方式,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实现,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商品房已经移交;(2)已将发票或结算账单提交买方;(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应确认收入实现,因为这种情况下主要风险和报酬不一定已经转移;如在产权过户后才确认收入实现,则会造成推迟确认收入,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税收法规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税法对于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均有专门规定,其共同点在于都按照销售方式的不同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4、对于内资房地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5、对于涉外房地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服务行业还是生产销售企业?
房地产企业有两种一种是开发商,一种是代理商。前者是很独特的在税法上属于单独的房地产行业。后者是专门卖楼盘的,属于商业企业。也有很独特的就是开发商和销售商都是同一家公司。这样的也属于房地产行业
按国民经济分类的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编码为7210)。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构成?
利润构成主要是总收入减去总成本:总收入基本就是卖房或者相关物业的总收入了;成本主要包括:拿地的费用+建安工程费+财务+营销+税费+管理费用+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避税?
房地产企业合理避税:
1、利用台作开发方式合理避税:利用此方法可以通过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2、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合理避税:然股权转让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所得税是房产开发收益本来就需要缴纳的,但股权转让业务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少纳了不动产转让过程的巨额税款。
3、利用签订合同装修费的合理避税。以上就是回答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率合计?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 契税
(一)纳税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市场价格或差额,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三)税率:3%—5%
(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三)适用税额:大城市 1.5-30 元,中等城市 1.2-24 元,小城市 0.9-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元;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土地后次月;
(五)涉税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
三、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计税依据:占用的耕地面积
(三)适用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10~50 元; 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1 亩但不超过 2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40 元; 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2 亩但不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6~30 元;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5~25 元;
(三)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四、印花税
(一)纳税人: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税对象:经济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
(三)房地产涉及的印花税:取得土地和销售阶段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 建设工程合 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注册资本等;
(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
五、增值税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三)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涉税阶段:预售、销售阶段。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三)计税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 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3.纳税人不在上述地区的,税率为 1%;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按预缴所在地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致,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五)涉税阶段:预售、销售阶段。
七、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3%计征;
(二)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三)涉税阶段:预售、销售阶段
八、地方教育附加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 2%计征;
(二)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三)涉税阶段:销售阶段
九、房产税
(一)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计税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房屋出租的,计征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自用房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适用税率 1.2%; 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和税率 12%计算缴纳。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 4%税率征收。
(四)涉税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销售阶段
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时,要按照其转让房地产时取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对增值额征税,增值额计算要素如下:
1.计税收入为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税收入
2.允许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 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及前述两项 20%加计扣除,还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 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征收方式:采取按期预征、项目完工清算的方法。也就是按照当期取得的售房收入,依照预征率计算征收,项目完工后清算,多退少补。对于无法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 可以核定征收。
5.涉税阶段:销售阶段、土增税清算阶段。
十一、企业所得税
(一)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一般采用查账征收,适用 25%税率。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21.1.1~2022.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10%)。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所得税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涉税阶段:项目全周期
十二、个人所得税
(一)征税对象: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涉税阶段:项目全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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