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销售管理俗称(企业信用销售管理俗称为)
企业信用销售管理俗称什么?
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企业在力图扩大销售的同时,为控制销售风险而制定的政策、措施、业务方案和规章制度及其相关的运行活动,是企业信息管理、财物管理和销售管理相互交叉的一项管理工作。企业信用管理的目的就是:在力求销售最大化的同时控制销售风险,使其最小化,减少或避免坏账损失。
企业信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全省各级统计局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统计局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规范和监督全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各市级、县级统计局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省统计局的部署,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第四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舆情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数据标准规范,开发完善信用修复管理模块,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异地信息交换等信息化模块或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自动交换、自动提示、自动统计等功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的意义?
1、企业风险防控,信用贯标可以为企业提前预防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让高层管理者可以更好的管理公司,防止人员变动带来的泄密风险。
3、直接的经济效益,信用贯标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增加企业竞争力,增加企业市场占有率。另外还有政府对于贯标企业的补贴,也是企业的一部分收入。
企业信用管理的机构有?
我国具有一定实力或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主要有:
1.信用管理(征信业务)合作体: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商务信用调查咨询中心、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贸远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沈阳资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头联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海南商务信用中心等单位组成。
2.资信评级企业: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长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
3.资信调查(征信)企业:邓百氏国际信息(上海)公司、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汇诚征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方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中华征信所等。
山西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高效运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和管理本省企业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第四条 公示系统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扶持小微企业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双告知”信息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惩戒、抽查检查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工作,督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公示系统的有关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公示系统推进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承担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公示系统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等工作。
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信息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其及时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公示信息。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六条 各级机关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示系统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信息归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公示系统要求的方式以及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归集信息,保证信息质量。
第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信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变更、延续市场主体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指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行政确认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资质认定等信息。
(四)抽查检查信息。指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产生,与企业信用信息有关的检查信息。
(五)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企业名单(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对失信被惩戒人实施信用惩戒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六)扶持小微企业信息。指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信息、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规定程序通过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向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到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交换共享至协同监管平台。
通过上述方式不能实现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及时报送信息。
省级机关能够统一归集下级对口机关信息的,应当由省级机关统一将信息向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并由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至协同监管平台。不具备条件的机关应当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及时报送信息。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各级机关按照标准归集信息。
第十条 各级机关向协同监管平台归集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归集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省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有效方式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
第十二条 归集至企业名下的信息,应当依法通过统一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时,凡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不予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不再公示。国家对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共享与应用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公示系统通过查询、数据接口、批量导出等方式,为各级机关获取信息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切实履行告知申请人和后置审批部门职责;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精准推送至协同监管平台,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协同监管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协同监管平台,关注或查询“双告知”信息,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并向协同监管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即时共享审批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机关要及时通过公示系统推送和接收联合惩戒信息,并在市场监管、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授予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联合惩戒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或禁入。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应当引导社会各方广泛使用公示系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
各级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外,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统一负责山西省公示系统建设、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安全,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示系统在省级各部门及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使用授权,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示系统在市、县级政府部门及县级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的使用授权。
第十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要求做好公示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根据定级备案要求健全公示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监控,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 公示信息有误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信息提供部门确实无法自行更正的,由信息提供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有误的,可以向提供该信息的机关反映,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提供该信息的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20个工作日内核实,应当予以更正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部门落实公示系统相关职责的考核工作。考核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机关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自身信息公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0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信息加强合作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5〕68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销售管理职责?
销管管理岗位职责是:
1、负责后勤支持工作统筹管理。
2、负责销售预算、费用预算数据的制定及管理,执行情况的跟进,费用审核情况的追踪,异常情况的反馈。
3、统筹所辖各大区销售数据的统计分析,保证公司数据提交及时、完整、准确。
4、做好职能部门间的横向沟通,保证制度、通知上传下达到位。
5、对大区、服务处业务助理做好日常工作管理,保证团队团结互助;
6、推动各大区信息化进程,执行公司管理制度。
7、协助总经理管理相关后勤行政事务,执行总部相关管理制度。
8、处理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事宜。
企业信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全省各级统计局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统计局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规范和监督全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各市级、县级统计局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省统计局的部署,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第五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店面销售管理技巧?
「门店案例」女装实体店在微信群做一场活动,成功锁定100位客户
在分享今天的案例之前,我们先来做服装的人,一般都是怎么发朋友圈做营销的。
其实我看到过很多的实体店,朋友圈的内容都是这样一些打折促销信息,这样的朋友圈广告不会起任何作用,完全是白发,如果你之前操作过就知道。
我们要在微信上做营销,那么首先要明白我们微信里的好友想看什么内容,没有人喜欢看广告,你告诉对方打几折这些没有任何的感觉。
尤其是对于新开业的店铺,在你还没有任何客户之前,你微信里的好友对你是没有任何印象和信任的,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做微信营销,发朋友圈内容,目的并不是要成交对方,而是要引流到线下,引流到你的实体店,所以这些打折信息并不能吸引别人来你的店里。
你需要准备一些有诱惑力的赠品来来吸引微信上的好友到你店里免费领取,然后到店里了再告诉客户你的店新开业,现在做活动,打几折或者买一赠一,或者赠送客户一张50元的消费券,这样客户才对你的折扣有感觉,才有可能进行消费。
我要分享的这家女装店也是利用微信群来批量维护客户的,关于这个,我之前案例中已经分享过很多了,也是通过抽奖互动,内容分享来和客户建立强关系,然后通过福利引流到线下,设计成交方案。
线下的成交方案是消费满138元可以获得一次红包墙的抽奖,关于这个我之前也分享过,
今天我要介绍的是这家店客户微信群里的成交方案。
她用的也是我给他设计的10天微信群互动成交流程,关于这个我之前也在群里给大家演示过,
前面利用5天的时间,每天在群里和大家互动,游戏抽奖,同时还加入的老板娘的个人分享,个人的创业经历,以及为什么要开这家女装店,通过内容的分享收获了很多女性粉丝
这个时候,群内的关注度已经达到了制高点,
然后第六天的时候,我们在群内推出了一个朋友圈点赞的福利活动,设计了一张海报,然后配合了一段文案:
我正在参加艾诺丝女装第一季点赞送福利活动,转发图文到朋友圈点赞38个赠送价值29元晴雨两用太阳伞一把点赞最多前三名店内300元以下女装任选一件然后这个活动,群内有超过50个人发了朋友圈,当天就引流过来300多人,
然后紧接着把引流过来的人添加到客户群之后,因为新增群友对于群不熟悉,没有信任感,所以又互动了两天时间,在第九天的时候,推出了我们线上的成交方案
微信支付9.9元,
赠送价值38元厨房四件套一套,
赠送价值100元的现金代金券(2张50元的代金券),
前50位付款的人,再赠送一次店内的红包墙抽奖,奖品最高价值1290元的扫地机器人
本次优惠名额仅限本群,100个名额,先支付先获得,7天之内不满意的,微信退你9.9元,免费赠送你的价值38元的厨房四件套不用退还,但是代金券需要收回。
然后这个活动推出之后,直接引爆了,群内483人,最后有91位支付了9.9元。
然后这个是当时引流到线下的情况,没有一个人退款的。
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启发,不妨评论、关注、转发一下。
~~未完 待续~~
好了,今天的分享先到这。请注意,如果你把它当一个故事看了也许你将一无所获,我们应该要深度的挖掘其背后的本质,这样才能让自己更快的成长,这也将是我分享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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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团队分组管理?
自由组队没有问题,应该鼓励。但是在客户资源管理方面,应该设定评价指标,以此作为在自由组队的一个前提条件,均衡销售队伍,争取多点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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