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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3-05-22 17:47:43战略营销1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量售情况分为二大类:将开发产品转出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与开发产品不转出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第一类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按开发产品的账面成本作为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或用于清偿债务、或列入有关成本费用及其他项目支出,并将其视同销售,按确认的收入扣减开发产品账面成本后的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对开发产品不转出企业的行为,按确定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那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税会有何差异?企业所得税特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 一、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举个栗子吧!

企业在外购一批金条用于促销赠送,按旧政策规定,外购金条赠送视同销售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样此笔视同销售业务不存在利润问题。

按目前新政策,企业可以按金条赠送当期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客观来说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是公平的,能够反映公允价值变化对企业所得的客观影响。

无论金价上涨或下跌,都会对当期所得产生影响。

同时对接受捐赠方也能按新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本质。

特别注意的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差异处理 (一)关于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从上图比较可看出,会计确认收入时主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而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则主要根据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发出货物未收到款的交易是否确认收入,是纳税人应关注的重点。 (二)视同销售特别规定 所得税对收入的特殊规定还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会计核算也要确认收入,因此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不存在视同销售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调整: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但也有例外情形:

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按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不被视同销售,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但所得税上除特殊重组外,均要按市场价格确定收入,则存在税会差异。 (三)收入确认时间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规则为:

总结起来:税收确认收入的时点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 三、所得税特殊收入的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收入的确定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不征税收入 属于所得税规定的特殊收入处理,我们已在其它专题中进行了讲解。

(三)接受捐赠收入 所得税法明确将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包括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纳入收入范围,并按照实际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

(四)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中明确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

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是视同销售吗?

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分录?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视同销售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区别?

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是说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劳务等捐赠、抵债、广告、样品、福利等。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区分是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所得税是区分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

外购商品赠送的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外购商品用于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分录分别为:购入商品时,借记营业外支出一一公益性捐赠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增值税进项税科目。

根据税法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公司外购礼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公司外购商品时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购入商品时首先入库,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比如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处理。

样品费视同销售,如何填报所得税报表?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视同销售的后果?

视同销售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视同销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的作用?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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