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H型组织结构的企业案例?
采用H型组织结构的企业案例?
H型结构
母公司—子公司。集团总部下设若干子公司,每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比较完整的职能部门。母公司利用股权关系行使对子公司的管理权。
H 型组织有助于强化总部战略管理,同时发挥子公司作为专业公司的积极性和专业管理优势。
最初意义的H型组织是一种典型的分权结构。
销售组织类型案例
销售组织类型案例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销售组织的类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同的销售组织类型适用于不同的业务模式和市场需求。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销售组织类型,并通过实际案例来说明其优劣和适用性。
1. 分销商
分销商是指将制造商的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中间商。分销商通常承担库存管理、市场推广和售后服务等职责。他们通过建立广泛的销售网络和分销渠道,将产品送达市场各个角落。
举个例子,假设你是一家汽车制造商,希望将你的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手中。你可以选择与一家大型的汽车分销商合作,他们拥有强大的销售团队和广泛的销售渠道。通过与分销商合作,你可以有效地覆盖更广阔的市场,并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
2. 零售商
零售商是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商家。他们经营实体店铺或在线商城,提供广泛的产品选择和便捷的购物体验。零售商通常负责产品采购、库存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工作。
例如,假设你是一家时尚品牌,你可以与知名的时尚零售商合作,在他们的门店或在线平台销售你的产品。零售商可以帮助你增加品牌曝光度,吸引更多的潜在消费者,并提供个性化的购物体验。
3. 直销
直销是指制造商直接向最终用户销售产品,省去了传统渠道中的中间环节。直销通常通过独立销售代表、网络销售或电视购物等方式进行。直销模式可以带来更高的利润,并能够更好地掌控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形象。
一个著名的直销案例是美国的Tupperware公司。Tupperware公司通过招募独立销售代表,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高质量的塑料容器。这种直销模式不仅能够提供灵活的工作机会,还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购物体验。
4. 代理商
代理商是制造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桥梁,他们在制造商的授权下代理销售产品。代理商通常具有深厚的行业经验和市场洞察力,能够为产品提供专业的销售和技术支持。
例如,许多国际化妆品品牌选择与当地的代理商合作,将产品引入新的市场。代理商了解当地的消费者需求和市场趋势,并能够在品牌授权下执行营销策略,推动产品的销售。
总结
销售组织类型的选择对于企业的业务成功至关重要。不同的销售组织类型有不同的优势和适用性,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市场需求和发展战略来选择合适的销售组织类型。无论是与分销商合作,还是通过零售商、直销或代理商销售产品,都需要制定明确的销售目标和执行计划。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可以根据市场反馈和销售数据对销售组织类型进行调整和优化。只有不断创新和改进销售组织,企业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提升竞争力,实现长期的商业成功。
销售公司的组织结构该如何建立?
销售公司当然是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以创造效益、获得利润为最终业绩的公司。
在组织架构的设置上,要根据公司大小、人数、部门等情况来决定,但总经理一名,是肯定要的,财务一名、业务几名、跟单文员或商务文员至少也要1名。
如何对销售团队进行组织结构优化?
搭建专业化的销售团队,首先应该从组织构架的优化方面来完善。
专业化销售团队的成员包括客户沟通专家、解决方案专家和商务合同交付专家。三位专家共同构成了面向客户的铁三角单元,这样的铁三角的精髓是以目的为导向的,客户沟通专家也就是通俗的销售业务员,解决方案专家就是技术人员,商务合同交付专家就是销售团队中负责合同的专员。
专业化销售团队打破固有组织结构中的功能性壁垒,形成以项目为中心的团队运作模式。销售团队的共同目标是为了满足前线客户的各种需求,销售人员寻找客户目标和机会,并有技术人员和交付专员协作配合销售人员将机会转化成结果上。
由一线销售业务人员单兵作战转变为小团队作战,后方起保障作用。以销售目的为驱使,一切为前线销售着想,就会共同地配合总部有效地调动全面资源。
求一个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的案例?
额……稍微参考一下吧
项目组织结构案例分析,项目组织结构案例分析知识 - 项目管理 - 造价通
销售案例怎么写?
一、销售案例成果二、销售地点环境及人物介绍三、销售过程展示及分析四、销售案例启示五、案例总结六、未来销售方案设想
什么是销售案例?
营销案例是指在营销过程中碰到的可供参考、有讨论价值的例子,可以提出问题,引发讨论,也可以是对某一个突出营销例子所做的思考。
特征
1、案例总是和事件结合在一起 。
2、案例是事件,案例是具有典型性的事件。
3、案例作为事件而言,含有问题和疑难情景在内的事件。
4、案例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事件
格力组织文化案例分析?
格力电器是国内最好的品牌之一,因为它有很好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组织领导和技术高超的员工队伍创造出了格力电器的优质品牌。
雀巢组织文化案例分析?
一个民族文化就是主线,它会延伸出很多东西,比如饮食就是一个方面,读懂了一个民族的文化,就会明白他们喜欢的饮食。雀巢作为一个和食品有关的企业它肯定要对文化作分析,就好比它永远在中国,也不能把咖啡卖过茶叶,这个就是文化,永远改变不了。
组织借贷纠纷案例?
民间借贷包括法人、自然人,还有一部分叫特别法人,也就是政府或者非盈利组织,村集体组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也存在着民间借贷的情况,如果村集体为了自身建设发展,向民间借贷,如果出现无法清偿或者其他纠纷情况,该如何划分责任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朱某实、朱某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某章与朱某实系临沭县玉山镇朱黄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会计,朱某实任村支部书记。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间,朱某实多次向朱某章借款,双方经过结算。朱某实于2018年4月份向朱某章出具借条两张。第一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249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148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并备注借村用,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陈述上述借款均系现金交付,并自认朱某实出具借条后已偿还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经朱某章催要,朱某实未予清偿。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实向朱某章借款的事实,与其本人签名的借条、还款事实相互佐证,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朱某实未按照借条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清偿剩余借款267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朱某章起诉之日即为其要求朱某实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朱某章主张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朱某实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章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朱某实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还偿还过6000元,偿还给被上诉人朱某章妹婿袁迪,被上诉人朱某章不予认可,且袁迪当庭亦说明该6000元是上诉人朱某实偿还的其与袁迪之间的其他债务纠纷,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为村委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某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民法典把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2.上诉人想辩称为村集体组织借款而非本人,但是从借贷关系来讲是双方签字,只是备注了村用,但是没有举证证明。缺少有力证据,如果主张集体组织借款,那么应该提供村集体组织使用该笔资金的证据,却没有提供,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3.按照法律规定,村集体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村主任作为村集体的代表人,可以代表村集体组织借款,但是借款需要用于村集体组织,否则不能认定为村集体借款。
4.再一个,因为没有约定利息,法院认定为不支付利息,但是从起诉之日算起,按照当时银行利率进行结算,直至还清贷款,这是自然人之间借款。
5.法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6.利息是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是放贷人对自己作出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之前不收回贷出货币的承诺的补偿,利率是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利息真正的来源为经济体的实际增长。
7.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为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未约定,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
8.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利息约定不明,就其实质而言,应为合同漏洞补充,按照如下顺序和标准处理:
9.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另外注意适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的三个条件限制:①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②主观条件而言,为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③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
10.如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进行判断。即法院在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就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民间借贷合同订立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1.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不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12.双方在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即使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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