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传销?如何辨别?
前年已经有朋友搬出了法律条文,老样在这里说点通俗易懂的话。
传销在中国是一种违法的庞氏骗局,许诺以高收益,高回报,吸引别人投资入局,在中国的传销活动中,大多数都是没有产品的非法集资。
现在很多资金盘也属于传销的本质,但是各位要记住几点:第一,是否需要交入门费。第二,是否需要发展下线。第三,你的收入是不是由你下线的业绩决定的。第四,你的团队里的人对待家人是否和善。
这第四点是老样自己加的,因为在传销里的人,他们的良心基本都被狗吃了。对待家人他们能狠心绝情,但是他们对待团队里的人却是各种嘘寒问暖。跟着这样颠倒伦理道德的人,你觉得你能正常吗?
很多传销组织打着直销的旗号,却干着传销的勾当。他们为了所谓的事业抛家弃子,家人的话在他们耳里像毒药一般,但是领导的话却像圣旨一样。这样的人,我们暂且把他们当成病人,一个精神不正常的病人。对待病人,尤其是精神病患者,我们不能用正常的眼光和思维来处理。
老样一直都有说过,对于那些高回报,高收益的事都要抱以戒心,因为我们都是普通人。你不会被天上的流星砸到,也不会中彩票的一等奖。老实的脚踏实地的工作,别幻想一夜暴富,也别想着祖坟冒青烟。
至于题主说的如何辨别传销,就记住一点,勿贪心!正轨媒体和自媒体天天揭露的传销骗局,都是真实存在的,谁也不会没事吃饱了来编故事。
在这里我再补充一下,现在市面上有各种各样的资金盘骗局,还有各种违规的直销企业,更有各种变相的传销组织。如果你珍惜自己的辛苦钱,那就像远离毒品一样的远离这些传销和在做传销的人。因为他们会像蚊子一样天天盯着你的血液,你要做的是买个蚊帐隔绝,或者买灭蚊药在手,吓唬他们远离你。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弄清楚传销的法律概念。传销想要定性,取证难度较高,所以国家在2009年2月28号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在《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一条,定义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原条文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不是传销,我们要根据这条宪法条文规定来判断
在判断以前,我们先普及一个常识:法律条文中,最多表述的是陈述式和并列式。陈述式意思就是一口气把行为说完,要求违法行为符合所有条文,一条不符即不够成违法;并列式是指只要符合“下列行为之一”,就构成了违法。而很明显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法律定义采用的是陈述式,也就是判断这件事是不是传销,只要行为主体符合224条新增一条的所有内容即为传销
接下来我们分析这一条包含的信息因素
1,行为目的: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2,加入方法: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3,返利依据: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按照发展人员数量多层获得利益
4,采取手段:引诱、胁迫参加人员继续发展他人
5,造成后果: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请注意,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必须符合以上5条所有内容方才可以定义为组织领导传销罪,不符合其中任意一条都不能定义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现在很多人觉得只要拉人头就是传销,实际上是真真正正的文盲或者法盲。你比如我销售商品时候要求别人缴纳费用,别人继续分享产品获得了分享报酬(也可以不分享不获报酬),而我也给与一定的业绩奖励,期间终端销售价格未变,我没有引诱胁迫别人,更没有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那么就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而假如在销售产品时候,我强迫别人付款,同时要求付款后参与人员必须发展其他人员继续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按层级获得利益,而终端销售价格层层加高,违背商品价格规律,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这就可能构成了传销
是不是有点晕了?其实是不是传销很简单:有没有欺骗引诱你你付款?有没有强迫你发展人员?有没有关起门来出现暴力事件?有没有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价格越来越高,同时不符合国家三包规定,不能退款,不负责售后,而且夸大宣传,承诺不兑现,有了这些行为,就可能是非法传销了
另外加一句,经常听到有人说这个是“高级传销”,呵呵,告诉你,根据法律条文,目前没有“高级传销罪”,只有“组织领导传销罪”。也就是说,要么这个行为就是“传销罪”,要不就不是传销,断然没有高级传销罪:重婚罪就是重婚罪,没有“娶了两个老婆罪”这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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