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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经济法中普通合伙企业的案例

2022-08-21 14:40:32组织营销1

假设A法人和B法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C。
以合伙企业C财产承担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再以其法人A和B法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进行清偿,A和B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仍不足清偿,再以法人的性质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1)有效。《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力。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向赵、钱、孙追偿。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
(3)周主张不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不合法。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
(6)自愿退伙。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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