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市场营销的目的与意义?
一、医药市场营销的目的与意义?
打开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医生导向:根据医师分类例如专科医生、全科医师。根据活动分为医学教育、线上互动、样品发放、上市后产品跟踪等。
(2)患者导向:线下推广活动、媒体广告例如电视、户外、数字媒体等。
(3)利益相关方导向:药剂师、护士、医药供应商以及企业公关部门等。
二、医药行业分几个业务条线?
医药产业四环节:研发+生产+流通+终端,模式创新层出不穷。
研发环节,以研发主体分类主要有三种:多主体、研究机构为主体、制药企业为主体。时代方略咨询顾问认为多主体参与的研发模式是未来的创新热点。以医药孵化器为例,资本介入以平衡风险,政府机关带来政策红利,园区提供场地、设备,研发机构创造新的产品甚至从国外引进新的产品。多元素的参与,形成了“化学反应”,催化研发模式不断创新。研发机构为主体,以药明康德等研发CRO公司为代表,其成功关键是低成本承接了医药研发的国际分工。制药企业为主体,以恒瑞为代表,其成功关键是进口替代。后两者的研发模式也都取得了瞩目的成绩。
生产环节:生产环节的商业模式创新相对较少,以合同生产组织为代表(CMO)。相关政策,如一致性评价主要带来药品质量的提升和药品生产企业梯队结构的调整(马太效应)。
流通环节,以两票制、营改增、药品招采制度为代表的医药政策直接驱动了流通环节的商业模式创新:GPO是近年产生的影响较大的采购模式,并且在不断的演变,以上海模式、深圳模式为代表;合同销售组织(CSO)是当前的热点话题,但真正解决问题的少,成了合同过票组织;无论自营还是代理,都面临销售模式的合规化,新的服务模式应运而生,以众包模式药代通为例,既提供营销众包服务,也提供合规服务。
终端环节:终端环节的商业模式创新以第一终端为主,第二终端为辅,第三终端为补。
三、医药营销,到底是什么样的专业?
医药营销是市场营销衍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医药营销其实是市场营销的一个分支。医药营销主要是指药品及保健品方面的市场营销,其专业性比较强。 目前看来,医药营销主要有渠道建设和维护以及终端建设和维护。
终端又分为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第一终端是指医院终端,第二终端是指零售终端。医药营销专业性很强,目前市场越来越难做了。并且药品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和管制太多,政策性因素较大。如果可能的话还是不要学医药营销,因为目前很多医药营销的人员都在从事一些非法的勾当。比如行贿等等。
四、什么是药品营销?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所以药品的零售销售就是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销售方式。
五、医药销售的十大潜规则?
一、药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销售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二)药品销售人员必须是与劳动部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合法聘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企业营销工作。
(三)药品销售人员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正式的任职文件,企业应对药品销售人员的药品销售行为负责。
(四)药品销售人员必须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符合条件的药品销售人员相关信息由市局统一录入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申请登记的销售人员应提供以下合法资格证明资料。
(1)高中以上文化毕业证书或相关职称证书复印件;
(2)与劳动部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5)聘用单位任职文件复印件;
(6)药品销售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7)需要的其他证明。
(五)企业销售人员发生变化的,或变更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的,应在7日内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
二、 药品经营企业及销售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按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对药品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药品批发企业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和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八)药品批发企业每年应组织药品销售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九)药品批发企业作为委托授权者:必须是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对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提供销售人员的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十)药品销售人员作为接收委托授权者:必须是合法聘任和委托,销售人员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十一)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十二)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储存药品或者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
(十三)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销售人员禁止销售下列假劣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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