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
非盈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旨在通过努力,完成某项事业或使命的组织。在我国,非盈利组织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群众团体组织,如专业学术团体、业余爱好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个体经济协会、工会、妇女权益保护协会、退休人员协会、退休人员协会、退伍军人协会、宗教协会、校友会、同乡会等,这类团体数量多、分布广、社会影响大;
另一类是事业性组织,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新闻媒体、出版社、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机构等。
在国外,非盈利组织是一支很重要的社会力量。在美国,有超过750 000个服务于公众的非盈利组织,还有近400 000个服务于会员的非盈利性组织,每年盈利部门预算超过3 50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NP的6.3%)。单在华盛顿特区,就有2 500个行业和专业协会设立了总部,使协会成为美国首都继政府、旅游业之后第三大产业。尽管非盈利组织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但他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组织性。作为一个非盈利组织,必须是一种机构性实体。因此,这个组织必须有一个组织章程、组织运行规则、工作人员或其他一些相对持久的指标。正如作为盈利组织的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有公司章程、固定经营场所、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等一样。
(2)独立性(自治性)。非盈利组织一般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自我管理和控制自身活动的组织,不是政府的下属机构,一般不受政府控制,有自己的董事会,独立地完成组织的使命。
(3)自愿性。这种组织使命的完成通常是团体成员(会员)自愿参与的结果,特别是一些公益服务组织,其会员、成员从事服务时,通常是义务的、无偿的、自觉的。
(4)不分配利润。非盈利组织并不意味着组织不能靠自己的经营行为创造收入、创造利润,而是不能把利润分配给那些管理和经营这个行业的成员或会员。事实上,在很多国家,从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是非盈利组织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这个收入占总资金来源比例在美国是52%,英国是48%,意大利是53%,也就是说,非盈利意味着不为业主或管理者个人谋利,而是把多余的收人也用在完成组织的使命上。
非盈利组织的上述特点,决定非盈利组织十分需要公共关系。因为对于非盈利组织来说,通过有效的公共关系,可以达到下列目的:
(1)使组织的使命得到认可,如学术团体旨在促进学术交流,工会旨在维护工人利益,消费者组织就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组建的;
(2)建立起与组织公众沟通的渠道;
(3)创造和保持筹集组织活动经费的有利环境;
(4)推动有利于组织使命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施行;
(5)告知和动员组织的关键成员(如雇员、志愿者、委托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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