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组织结构的形式有哪些方面(营销组织结构的形式有哪些方面的问题)
组织结构的形式有哪些?
1、直线制
直线制是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它的特点是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
2、职能制
职能制组织结构,是各级行政单位除主管负责人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职能机构。
3、直线职能
直线职能制,也叫生产区域制,或直线参谋制。它是在直线制和职能制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吸取这两种形式的优点而建立起来的。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这种组织结构形式。
4、矩阵制
在组织结构上,把既有按职能划分的垂直领导系统,又有按产品(项目)划分的横向领导关系的结构,称为矩阵组织结构。
银行的组织结构包括组织形式和内部组织结构?
(1)按照层级可以分为总行-省级分行(或一级分行、辖行)-市级分行(或二级分行)-支行-营业网点(储蓄网点)。
其中总行多为职能部室,也就是职能管理部门,不算经营机构,如零售银行部、公司银行部、互联网金融部、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等。总行也有部分事业部,如信用卡事业部、直销银行事业部、地产金融事业部等,这些事业部是经营机构而非职能部门,自负盈亏,以利润考核为导向,部门职权较大,与一级分行相当。
分行和支行等,都是经营机构,以利润考核为导向。一级分行的部室设置基本与总行部室相对应,二级分行的职能部门数量较少,也就是基本的公司金融部、零售金融部、授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及综合管理部等主要部门。支行层面更是以营销为主,职能部门更少。
(2)按照业务导向,可以分为前台、中台和后台等三个条线,前台多为营销部门,以利润为导向,如公司金融部、零售金融部、战略客户部等。中台部门多为审批部门,如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后台部门主要是职能部门,如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综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计划财务部、信息科技部等。总行和分行基本都是这样设置。
(3)按照业务分类,可以分为公司金融条线(公司银行部)、零售金融条线(零售银行部)、金市条线(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资产托管部等)、网金条线(网络金融部、互联网金融部等)、风险条线(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授信管理部等)
营销策划组织常见的形式有哪些?
你好,(一)职能型组织,这是最常见的市场营销组织的形式,它强调的是市场营销各种职能的重要性。(二)地区型组织,一个销售范围遍及全国的企业,通常都会按照地理区域来安排其营销机构。(三)产品管理型组织,拥有多种产品或多个品牌的企业,往往按照产品或品牌建立管理组织。(四)市场管理型组织,它是由一个总市场经理管辖若干细分市场经理,各细分市场经理负责自己所管市场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五)产品—市场管理型组织,这是一种既有产品经理,又有市场经理的二维矩阵组织。
营销部门组织结构?
具体组成有:
1、产品市场部:负责公司新产品的开发战略,即未来几年我们向市场提供什么有价值的新产品,其工作重点是发现创新的源泉,完成新产品的定义。;
2、市场开发部:负责现有产品的定位和市场推广战略,包括产品定位和价格策略,要给市场明确的信息,我们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相比其价值体现在哪里,它的“上家”是产品市场部,因为很多素材和信息均来自产品市场部。;
3、市场宣传部:负责新老产品的具体活动,如广告,促销,活动,产品介绍等,作用是激发市场需求,与市场有效的沟通,工作重点是宣传手段和方法。;
4、销售支持部:向销售渠道如自己队伍,代理商,零售商提供支持。包括产品培训,竞争分析,销售技巧,销售工具等 。
银行的组织结构包括外部组织形式和内部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以从其外部组织形式和内部组织结构两方面来认识:
(1)外部组织形式,指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从全球商业银行看主要有三种类型,单一银行制,分行制,银行控股公司制。
(2)内部组织结构,指就单个银行而言,银行各部门内部以及各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组织管理系统。以股份制为例分为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执行机构(包括行长或总经理以及其领导下的各委员会、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和监督机构(指董事会下设的监事会)。总的来说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各种常设委员会、监事会、行长(或总经理)、总稽核、业务和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
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有哪些类型?
有七种:
1、直线制组织结构2、直线参谋制组织结构3、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4、事业部制组织结构5、矩阵式组织结构6、控股型组织结构7、网络型组织结构。
投资银行组织结构有哪些形式?
第一、现代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 合伙制、混合公司制、现代股份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
第二、合伙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
第三、混合公司制是指由在职能上没有紧密联系的资本或公司相互合并而形成规模更大的资本或公司。生产和经营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投资银行是被收购或联合兼并成为混合公司的重要对象。这些并购活动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扩大母公司的业务规模,在这一过程中,投资银行逐渐开始了由合伙人制向现代公司制度的转变;
第四、现代股份公司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出资者(股东)出资兴办并组成一个法人,能够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共同出资经营的财产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五、金融控股公司制是指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而成立的控股集团,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行等金融机构的股东群组而成,也能较好的适应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
区域型营销组织的结构包括?
组织架构1:先区域,在渠道
优势:
1. 区域跨度小,团队内部见面更容易,跨渠道之间的人员沟通和协调更方便一些;
2. 主管的综合能力会提升,因为涉及多个渠道的管理,能力要求也更高;
3. 城市经理等综合人才储备更完善;
不足:
1. 沟通效率低,每个渠道的项目,都要沟通5个人,
2. 执行不一致,每个主管的能力水平决定该团队的渠道项目执行的天花板,造成城市项目执行的不一致;
3. 专业性不强
组织架构2:先渠道,在区域
优势:
1. 效率更高,如果总部是按照渠道分配资源和活动,整体组织架构又是渠道优先的话,城市内部就没有项目负责人的说服,直接对接,方便信息传递和跟进;
2. 执行更好,专人专职,在管理和对接上会更专业一些,同时执行更一致一些;
3. 内部专业交流更多;
不足:
1. 生意比重过于集中化,如果权重的渠道主管能力和态度不行,没有马上做出调整的话,后期整个团队都被影响到了,生意就被劫持了,城市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和冲击,对于城市管理者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对风险意识有足够的预判,人员保持合适的流动性,城市经理需要重点关注和参与到权重渠道的管理中。
2. 由于业务员层级是按照区域划分,跨度比较大,团队内的联系相对来说不容易,管理者的管理路径比较远,面对面开早会的成本比较高。
3. 对综合能力的人才培养会更少一些,更多的是专职人才;
企业的法律形式和组织结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组成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企业的责任形式及组织结构?
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指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程度,在实际运行中,当其对外负有债务时,企业应以自己的财产予以偿付,如其债务额等于资产额,则需以全部资产偿付债务,如资不抵债时则还需追溯合伙人个人的连带责任。
(1)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在责任划分的基础上作出的合理性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种责任形式的前提是,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错,即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
(2)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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