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组织是指哪些组织 营销组织是指哪些组织呢
非法人组织是指哪些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我国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基本信息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非法人团体不包括团伙,合伙重视合伙成员的个人性,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合伙业务的执行专属于合伙人,合伙人的退伙对合伙有重大影响等。而非法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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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重视团体性,其业务执行属团体机关,成员变化对团体没有影响等。但是,现代合伙的发展,其团体属性的加强,使其越来越具有非法人组织的一般特性。故应将合伙纳入非法人组织之中。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和立法有一个从承认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过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只承认自然人为民事主体。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确立了法人作为有别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民法理论上,对于法人本质也经历了从拟制说到实在说的发展过程。
对于非法人团体,理论和立法上的认识亦有一个发展过程。德国民法采无权利能力社团的主张实因当时政治的需要,是为了迫使一些宗教、政治团体登记为法人团体,以便进行监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法学界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认识有重大发展,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即在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性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这种认识在立法和判例上均有反映。但非法人组织与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后者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前者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20号文件中规定: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里所指的“其他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非法人单位”均是指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非法人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特征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非法人组织在实体上是法律允许设立的,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这是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性要件。只有依法成立,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就使它既区别于由公司法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又不同于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既区别于作为开办单位的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上级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根据法人内部的规章成立的内部职能部门,如组成法人的车间、班组或科室。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即拥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虽然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应要求其有独立的财产,但由于它是经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组织,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它应该有与其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或经费,作为其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证。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有严格的区别,即它不是独立的,是其所属法人或公民财产的组成部分,归该法人或公民所有,非法人组织只能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或处分该财产或经费。
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因而它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其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出资人或设立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是具有组织特性的组织体。它也不同于法人,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据此,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给非法人组织下一个定义:非法人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具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的组织。
分类
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故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也大相径庭。在日本,非法人组织分为律师协会、学术团体、政治性团体等;非法人财团分为正在筹建中的厂矿、企业等。英美法则将非法人团体分为合伙、互助会、工会等学会。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即为非法人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非法人组织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创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公民或法人之间合伙创设的合伙性组织(如个人合伙组织和法人合伙型联营组织)及单独创设的独资组织(如企业法人设立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按照创设目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和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的非法人组织。
公益性
依法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法人组织有:(1)党、政、军机关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2)依法领有《筹建许可证》的筹建企业中的筹备机构,如筹备处、筹建委员会、筹建指挥部,等等;(3)按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由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经营性
依法设立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主要有:
(1)个人合伙组织。合伙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经营方式,各国立法中均赋予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了个人合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从而也从立法的角度确认了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虽然合伙组织是一种具有共同财产性质和共同团体利益的经济组织,但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赋予它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我国它属于非法人组织。
(2)合伙型联营组织。《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伙型联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即成为合伙型联营。这种联营组织虽然领有《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但是由于它没有法人资格,故属非法人组织。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合同或契约式的企业,其合作经营中的外方合作者作为中国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参加者,在中国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领取登记证书,与中国合作者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并以参加者的身份营业,其合作经营不组成法人形式,故属非法人组织。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但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亦属非法人组织。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为经营灵活方便而设立的,在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非法人机构。如分厂、分店、分公司等等。它虽然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但其设立由所属法人申请登记并履行法定手续,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其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只能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它虽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必须标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其机构由所属法人设置,管理人员由其所属法人指派;它虽然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但这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其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其所属法人承担。因此,它与法人组织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绝不能误解或混淆其法律地位,模糊其与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二者混为一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明确地肯定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由于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属非法人组织。
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中,有关法律法规对专业银行、保险公司、民航、铁路、邮电等企业的分支机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说明》中明确规定: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尚未划分给各分支机构,因此还没有独立核算……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核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金融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中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还不是独立的法人。《铁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从这里可见,铁路部门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只有铁路局、铁路分局,但其企业结构体系中还包括铁路段、站,它们只能是铁路分局所属的分支机构。上述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不能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由于它们是合法成立的,拥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有一定的场所和经费,且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航、铁路、邮电企业的分支机构领有《营业执照》,它们均可以独立的对外经营,因而亦属非法人组织。
(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村办企业。《乡镇企业管理条例》已对这类企业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这类企业一旦领取《营业执照》,即可独立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属非法人组织。
(6)值得一提的是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它们亦属非法人组织之例,如学校开办的工厂、商店,科研单位设立的技术咨询服务部,等等。
法律地位
概述
一般说来,有了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有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即依法能够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二者绝不可混淆。
非法人组织虽然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但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则各国规定不一。
古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的早期,尽管团体这种组织形式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据有一席之地,同业行会、俱乐部及宗教的、军人的、互助的团体颇类似于非法人组织,但它却无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最早对非法人组织作出没有权利能力,即没有独立人格法律地位的立法例是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54条规定:“1.对无权利能力的社团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2.以这种社团的名义对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由行为人个人负责,如行为人有数人时,全体行为人视为连带债务人”。
此后,这种观点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同时,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人格,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也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通说。在二十世纪初,英国的民事立法原则也确定:非法人社团,以无法律上人格为原则。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则均承认非法人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如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权利能力之社团得为被告,于诉讼中社团之地位与有权利能力之社团同”,即准许非法人团体作为诉讼主体。
1897年《德国商法典》中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虽然不是法人,但法律亦允许其为诉讼主体。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立法,也都为非法人社团设立普通审判籍,确认不是法人的团体有当事人能力。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法人的社团或财团,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得以其名义起诉或应诉。台湾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也规定:非法人团体,设有代表人或管理者,有当事人能力。英美法立法上虽然规定“非法人社团,以无法律上人格为原则”,但是又规定:其财产受刑法规定之保护,在其财产之限度内对职员与雇佣人执行职务上的过失行为负赔偿责任。这也说明英美法也承认非法人组织的诉讼地位。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相悖的局面,也正是基于这一问题,一些学者开始对非法人组织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传统理论观点提出了质疑。
中国
在我国,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头脑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种较为片面的观点:民事主体即为民事诉讼主体,订立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其签约主体合格,所签合同也才能够被确认为有效,在发生合同纠纷后,也只有公民和法人这种法定的民事主体才有起诉、应诉等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涉及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诉讼中,因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既不能签约也不能履约,更不可能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和参加起诉、应诉等诉讼活动的能力,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一度时期,司法实践中只把法人作为唯一的原告或被告,由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根本不考虑非法人组织的诉讼地位。
其实,这种观点和认识的存在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因为建国以来,我国在民法理论上是一脉相承地照搬了前苏联受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在民事立法中对民事主体采取自然人和法人两分法,不承认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的传统理论,所以在我国也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我国有关民法论著中几乎也见不着关于对非法人组织的理论研究及其阐述。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非法人组织大量地客观存在,而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还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们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们也是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从前述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要件及特征可见),它们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发生民事、经济关系,享受和承担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在对外交往中,难免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形成诉讼,如果不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这就使得我国民事立法不能再对此保持沉默。故,《民法通则》的颁布,才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在民事主体部分开创了承认 “两户一伙”及“合伙型联营”这类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的先例,从立法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诉讼主体时,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名义参加诉讼,是家庭经营的,以所起字号为诉讼主体,合伙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字号,由其组织为诉讼主体,其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这就以法律的形式,从实体方面明确了几类特殊的民事主体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而既确立了其民事主体地位,又确立了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并为非法人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打下了基础。继《民法通则》之后,我国陆续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也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束缚,从不同的立法角度,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和民事主体地位。如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凭此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这就明确地赋予非法人组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应该与法人相同,即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或被撤销、终止时,其权利范围及于依法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也从程序法上明确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综上所述,我国非法人组织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发生民事经济往来,享受其权利,承担其义务,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在对外交往中涉讼,也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民事主体地位和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具有充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条依据。法律上赋予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民事诉讼主体地位,既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利于非法人组织涉讼后,人民法院及时的查清案件事实,正确的审结案件,依法保护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特点
非法人组织。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准许其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非法人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也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依法设立,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行政许可手续;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或名称及负责人,使之能够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该组织或该名称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其在对外进行民事或行政活动时,则由其以当事人身份进行。
同时,在特定的情况下 ,非法人组织是其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包括名誉、成果、知识产权等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或担保,但不能以非法人组织本身进行保证行为;非法人组织是其所有人或合伙、联营的代表人,能够以所有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未设非法人组织的条文,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虽有涉及,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称“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称“非法人单位”,新著作权法的第二条第一款,只是将“非法人组织”改成了“其他组织”。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则称“其他组织”。
1995年的《票据法》所说的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就是指非法人组织。它们也是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
1995年《保险法》第6条也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与保险法律关系,具有保险法上的主体资格。
如1999年《合同法》第2条所称的“其他组织”具有合同主体资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解释中的非法人组织确认是担保法上的主体。
2001年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商标权和著作权主体。
2000年《专利法》明确了非法人单位具有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可以成为专利法上的主体。
作为非法人组织的合伙企业是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
非法人组织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1999年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确定为是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000年修正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形式,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分类
营利性
依法设立、并行政许可或备案或者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市场主体组织,包括法人直属、分支、合作(合作社)、联营、合伙、合资(集体)等等。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非营利性
依法设立、并行政许可或备案或者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社会主体组织,包括法人直属、分支和合作等等。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需要授权和确认。
办理
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社会主体组织:如寺庙、教会组织、图书馆和国家要求“对国内一些群众自行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对县、乡以下单位的群众组织和工会、妇联和团组织群众系统大多数豁免登记。
社团、民非和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非法人的事业性实体机构。如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培训中心(学校)、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等等,通过这些机构开展与社会团体宗旨和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成立这些经营或非经营机构,应当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非法人组织到工商部门登记就是营利机构,到社团管理部门登记就是非营利机构,到政府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登记就是非营利机构非经营机构。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法人组织不是民事主体,无权利能力,但它是客观存在,所以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民事活动。
所有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法律规范分: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依法、授权)非法人组织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缔约、契约)非法人组织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信托、管理)非法人组织
其中依法设立有企业集团,根据工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法律设置和备案的产业基金、投资基金
符合法律和合同法的
有:招标联合体、采购联合体、工程联合体、经济联合体、金融联合体
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没有。
其中依法设立不从事经营性活动公益性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直接行为人为民事责任人。
依法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非营利非法人组织有:
(1)党、政、军机关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3)依法领有《筹建许可证》的筹建企业中的筹备机构,如筹备处、筹建委员会、筹建指挥部,等等;
(4)按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由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5)依法由2个共同意愿成员以上联合成立的联合办事机构,如政府联席会议组织,政府协作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法律认可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组织委员会。
(6)豁免登记,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对县以下单位的群众组织和工会、妇联和团组织群众系统大多数给予豁免登记。
非经营性非利益性(依法、授权)非法人组织
(1)政府联合体,地区协作组织
(2)政府涉外合同成立,如CNNIC,
(3)技术组织, C-NCAP,
(4)标准组织,标准工作组织, 全国标准委下工作组织
(5)政府授权,主要符合技术合同法,如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协作网,协作体;
其中依法设立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直接行为人为民事责任人。
缔约类非经营性非法人组织
虽非依法设立或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合同法确认有效,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相对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没有。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开办者、举办人、牵头人、发起人、创设人、依托人、承办人、实施人和肇事人为民事责任人。但如涉及经济和法律事任务,缔约过失责任则由具体民事行为人做为民事责任人承担。
(1)民非单位和基金会,授权的内部分支业务单位;
(2)用于研究性质的课题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3)2个共同意愿成员以上联合成立的联合办事机构,如业主委员会,活动组织委员会,行动办公室。业主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为“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4)法律法规豁免登记的群众兴趣组织,如读书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总署2003年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版物零售单位可以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它类似组织,无需审批)而设立的非营利性读书俱乐部。
(5)主要符合技术合同法,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虚体化、社会化、功能化科技中介机构,如公共图书资源共享系统。
(6)以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以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如联盟,联合体
(7)技术联合体、渠道联合体、品牌联合体、培训联合体、设计联合体
非经营性非利益性(信托、管理)非法人组织
信托类非经营性非法人组织,
如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村民集体管理组织:《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均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集体经济组织并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集体管理组织是土地等村民资产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个机构规模根据确权定,有的规模是乡(或数乡)、村(或数村)、组(或数组)。
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有受限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
组织架构是指哪些?
企业组织结构是进行企业流程运转、部门设置及职能规划等最基本的结构依据,常见组织结构形式包括中央集权、分权、直线以及矩阵式等。
企业的组织架构就是一种决策权的划分体系以及各部门的分工协作体系。组织架构需要根据企业总目标,把企业管理要素配置在一定的方位上,确定其活动条件,规定其活动范围,形成相对稳定的科学的管理体系。
没有组织架构的企业将是一盘散沙,组织架构不合理会严重阻碍企业的正常运作,甚至导致企业经营的彻底失败。相反,适宜、高效的组织架构能够最大限度的释放企业的能量,使组织更好发挥协同效应,达到“1+1>2”的合理运营状态。
很多企业正承受着组织架构不合理所带来的损失与困惑。组织内部信息传导效率降低、失真严重;企业做出的决策低效甚至错误;组织部门设置臃肿;部门间责任划分不清,导致工作中互相推诿、互相掣肘;企业内耗严重,等等。要清除这些企业病,只有通过组织架构变革来实现。
什么是营销组织?
营销组织就是企业为了实现销售目标而将具有销售能力的销售人员、产品、资金、设备、信息等各种要素进行整合而构成的有机体群体。营销组织作为企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以下特点。
(1)组织的目标是通过各种销售活动完成企业销售目标,实现销售利润,提供令顾客满意的售后服务,并努力扩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2)组织依据企业的产品特征、市场覆盖范围、流通渠道等因素构成不同的组织形式,有地区型组织、产品型组织、顾客型组织及复合型组织。
(3)组织的管理,以顾客为导向,对人、财、物、信息等管理资源进行合理组织和充分利用。
(4)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与企业的战略和环境保持动态的适应,随着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和环境的变化,销售组织也要进行调整和变革,以保证较高的组织运行效率。
代表组织中的组织是指?
一般来说是指党组织。
组织,一般有两种含义: 一种是动词,就是有目的、有系统集合起来,如组织群众,这种组织是管理的一种职能。 —种是名词,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目标建立起来的集体,如工厂、机关、学校、医院,各级政府部门、各个层次的经济实体、各个党派和政治团体等等,这些都是组织。
什么是营销组织策略?
营销策略是企业以顾客需要为出发点,根据经验获得顾客需求量以及购买力的信息、商业界的期望值,有计划地组织各项经营活动。
是针对一定的目标市场所采用的一系列可测量可控的旨在提高销售及厂商声誉为目的的活动,是多种营销方法例如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公关策略的综合。
组织因素是指?
组织,一般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动词,就是有目的、有系统集合起来,如组织群众,这种组织是管理的一种职能;另—种是名词,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目标建立起来的集体,如工厂、机关、学校、医院,各级政府部门、各个层次的经济实体、各个党派和政治团体等等,这些都是组织。 从名词上说的组织可以按广义和狭义划分。
组织的涵义
从广义上说,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论和协同论等,都是从不同的侧面研究有组织的系统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组织和系统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在这个定义中包含有生物学中有机体的组织,在西方原义来源于器官(organ),因为器官是自成系统的,如皮下组织、肌肉组织等等出自细胞组成的活组织;动物的群体组织,如一窝蜜蜂就是一个以蜂王为核心、秩序井然、纪律严明的群体;还有人的组织等。
促进组织是指?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英文全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
截至2017年7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有17个行业分会,48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拥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
中文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外文名称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简称
中国贸促会
创办时间
1952年
学校类别
社会团体
历史沿革
1952年5月,中国贸促会成立。
1986年5月,中国贸促会在经过长期的筹备和吸收一大批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选举了新的委员会;同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国家委员会名议申请加入国际商会。
1988年6月,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贸促会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各地方分会、支会也相继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面向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及各有关方面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
1988年起,中国贸促会开始建立行业分会,以促进有关行业进出口贸易,增进中国国内外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989年底,成立了"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该协调会秘书处设在中国贸促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1994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法》和《仲裁法》,在《对外贸易法》中,明确了中国贸促会作为贸易促进组织所应具备的职能和承担的任务;在《仲裁法》中,明确了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从而确立了中国国际商会涉外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5月,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28届国际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接纳中国入会。中国贸促会牵头组建了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中国成员委员会,中国贸促会作为主席单位,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1月,国际商会第168次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同意中国加入国际商会并组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会。
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包括中国国际商会在内的171家工商组织、经贸团体及企业作为创始会员,中国国际商会作为主席单位。该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商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018年5月21日,中国贸促会研究院东盟研究中心在广西正式揭牌成立。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会")是中国贸促会的咨询议事机构,由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
全会由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人员可从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商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推举产生。
全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企业的需求,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二)聘请特邀顾问;
(三)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七)制定、修改中国贸促会章程;
(八)参加中国贸促会的相关活动。
机构发展
截至2017年7月,中国贸促会在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在中国国内,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48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还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等部门建立了17个行业分会,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
贸促会内设机构:办公室发展研究部、国际联络部(外事办公室)、 贸易投资促进部(展览管理办公室、2019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组委会联络小组办公室)、 法律事务部、人事部、财务部、直属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国际商会内设机构:综合部、会员部、会展部、合作发展部、国际商会事务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贸易推广交流中心、培训中心、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中国贸易报社
驻外代表处:驻香港代表处、驻日本代表处、驻韩国代表处、驻海外地区代表处、驻澳大利亚代表处、驻美国代表处、驻墨西哥代表处、驻加拿大代表处、驻德国代表处、驻法国代表处、驻英国代表处、驻意大利代表处、驻比利时代表处、驻俄罗斯代表处、驻新加坡代表处、驻哥斯达黎加代表处、驻巴西代表处(筹备)
主管社团:中国国际商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
附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秘书处、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秘书处、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
会管企业:贸易促进中心、投资促进中心、企业权益保护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台港澳企业服务中心、中贸促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贸促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中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环球商务国际旅行社
仲裁和调解机构
(一)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二)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三)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调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调解案件。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设立地方委员会,其委员由该地方或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机构和团体组成。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独立的法人,可依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如何有效组织营销?
首先有效组织营销的核心是计划和目标保障,所以目标管理和计划管理是有效组织营销的核心保障。其次要强化优化营销手段,因为只有行之有效的营销手段,才能提高组织营销的营销效率
体系组织环境是指?
组织环境主要指外部环境是指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和政治环境。
按照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组织所处的环境大致可分类为:
1.稳定的环境,表现为产品或服务在近期内是基本稳定的、政府有关政策法令是连续而稳定的。在相关领域中技术创新速度平稳。消费者和竞争者均维持稳定、社会政局稳定等,在这种环境下的组织适合采用比较规范化、集权化的组织结构;
2. 变迁的环境,表现为产品或服务在近期内出现连续性变化政府有关政策法令发生变化但趋势可以预测、技术创新速度加快但连续性较强、本行业内的竞争态势仍可把握等,在这种环境下的组织虽然仍基本适用规范化和集权化的组织结构。但须加强对环境的关注,适当增强组织结构的弹性;
3.动荡的环境,表现为产品或服务经常改变、技术创新日新月异竞争教烈、政府的政策法令不断出新消费者的行为和价值取向改变迅速等,处在这种环境下的组织(如家电企业)必须建立畅通的信息采道、采用分权化的形式,整个组织应具有很强的弹性,以便对多变的环境做出快速反应。
组织是指是什么?
什么是组织
组织,一般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动词,就是有目的、有系统集合起来,如组织群众,这种组织是管理的一种职能;另—种是名词,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目标建立起来的集体,如工厂、机关、学校、医院,各级政府部门、各个层次的经济实体、各个党派和政治团体等等,这些都是组织。 从名词上说的组织可以按广义和狭义划分。
组织的涵义
从广义上说,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论和协同论等,都是从不同的侧面研究有组织的系统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组织和系统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在这个定义中包含有生物学中有机体的组织,在西方原义来源于器官(organ),因为器官是自成系统的,如皮下组织、肌肉组织等等出自细胞组成的活组织;动物的群体组织,如一窝蜜蜂就是一个以蜂王为核心、秩序井然、纪律严明的群体;还有人的组织等。
从狭义上说,组织就是指人们为着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的集体或团体,如党团组织、工会组织、企业、军事组织等等。狭义的组织专门指人群而言,运用于社会管理之中。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已普遍认识到组织是人们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编制起来的社会集团,组织不仅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基本单元,而且可以说是社会的基础。本书所要研究的组织是指狭义的组织。
巴纳德认为,正式组织是有意识地协调两个以上的人的活动与力量的体系。卡斯特对组织的定义是:一个属于更广泛环境的分系统,并包括怀有目的并为目标奋斗的人们;一个技术分系统——人们使用的知识、技术、装备和设施;一个结构分系统——人们在一起进行整体活动;一个社会心理分系统——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们;一个管理分系统——负责协调各分系统,并计划与控制全面的活动。组织的定义有很多,人们对组织的认识仍处于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随着人类实践的向前发展,人们的认识还会进一步演变和深化,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组织的理解。
组织的性质
组织的性质是由组织本身所决定的,或者说由组织的构成要素所决定的,组织的性质同时也反映了组织的构成要素,可以通过了解组织的性质了解组织的构成要素。从人的认识过程来说,也是先了解组织的外在性质,然后才能进一步去研究组织的内在构成要素。在系统科学研究中,人们从各个方面描述了系统的具体特征,例如整体性、统一性、结构性、功能性、层次性、动态性和目的性等等。其中,是目的性、整体性和开放性是系统最普遍、最本质的特征。组织也是系统,因此,所有组织,无论是社会组织或生物组织都具有目的性、整体性和开放性这三个主要特征。
一、目的性
一般系统论是把系统的“整体性”作为基础的。贝塔朗菲说:“在严格的形式中,一般系统论具有公理性质,即在‘整体’概念下概括的观点是严格从‘系统’概念及其所适用的公理中演绎出来的。”除了系统的整体性之外,我们会发现系统理论还存在另一个基本假设,那就是系统总是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中存在的。 物质的存在是哲学的最基本假设,一般的哲学理论都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系统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存在就意味着系统有一定的稳定性。系统的发展变化也是在稳定基础上的发展和变化,然后达到新的稳定。系统的稳定性指的是在外界环境影响下,开放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稳定能力,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调节,从而保持和恢复原来的有序状态、保持和恢复原有的结构、性质和功能或达到新的有序状态。任何开放和控制系统都处于内外环境的作用之中,都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种种干扰。在这种情况下,系统要具有确定的性质和功能,系统要保持其整体性,就必须具有能抵抗干扰的稳定性,否则系统便不能长久存在。
归结起来,系统的稳定性的含义大致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外界温度的、机械的以及各种其它变化,不致对系统的状态发生显著的影响。如系统受热会发生膨胀而变形,但温度降低又会恢复原状。一般的非生命系统都具有这种稳定性。
第二类:系统受到某种干扰而偏离正常状态,能够恢复到正常状态或者系统自动趋向某一状态。此类稳定性含义是我们所要谈论的稳定性,社会组织、人工控制系统、生物系统等这些组织都属于这种稳定的系统。这种稳定系统往往具有自调节、自组织、自适应等系统特性。生命系统的这种稳定性我们也叫做目的性。 是否具有目的性是生命系统和非生命系统的区别。
二、整体性
在系统和组织研究中,人们从各个方面描述了系统的具体特征,在系统的特性中,整体性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
三、开放性
系统管理理论学派的理论要点是组织是一个开放系统,最早提出开放系统概念的是冯.贝塔朗菲,他在《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一书中说:“生命系统本质上是开放系统。开放系统被定义为与环境交换物质的系统。”系统学派的代表人物卡斯特接受了这种观点,他认为:物理系统和机械系统在它们与其环境的关系中可以认为是封闭系统。与此相反,生物系统与社会系统则不是封闭的,而是与其环境不断相互作用的。这种将生物和社会现象视为开放系统的观点对社会科学和组织理论具有深远的意义。传统管理理论把组织看成是个封闭系统,而现代管理理论则认为组织在它与其环境相互关系之中是个开放系统。
组织的开放性指的是,组织具有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性质和功能。任何具体组织作为整体,都不是孤立自在的,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并且同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着,从而表现出自己的整体性能。组织向环境开放是组织得以向上发展的前提,也是组织得以稳定存在的条件。
组织的构成要素
根据组织表现出的性质,我们可以把组织的构成要素确定为:组织环境、组织目的、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这四个基本要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组织。
组织环境
组织环境是组织的必要构成要素。组织是一个开放系统,组织内部各层级、部门之间和组织与组织之间,每时每刻都在交流信息。任何组织都处于一定的环境中,并与环境发生着物质、能量或信息交换关系,脱离一定环境的组织是不存在的。组织是在不断与外界交流信息的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壮大的。所有管理者都必须高度重视环境因素,必须在不同程度上考虑到外部环境,如经济的、技术的、社会的、政治的和伦理的等等,使组织的内外要素互相协调。
组织目的
组织目的也是一个组织的要素。所谓组织目的,就是组织所有者的共同愿望,是得到组织所有成员认同的。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其存在的目的,建立一个组织,首先必须有目的,然后建立组织的目标,如果没有目的,组织就不可能建立。已有的组织如果失去了目的,这个组织也就名存实亡,而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企业组织的目的,就是向社会提供用户满意的商品和服务,从而为企业获得尽量多的利润。政府行政部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办公效率,更好地广大市民服务。
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
组织组成要素应当是相互作用的,或者说是耦合的。在组织中,这两个相互作用的要素是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管理主体是指具有一定管理能力,拥有相应的权威和责任,从事现实管理活动的人或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管理者。管理客体是管理过程中在组织中所能预测、协调和控制的对象。
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了组织系统及其运动,这种联系和作用是通过组织这一形式而发生的。管理主体相当于组织的施控系统,管理客体相当于组织的受控系统。组织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依据一定规律相互结合,具有特定功能和统一目标的有序系统。在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主体领导管理客体,管理客体实现组织的目的,而管理客体对管理主体又有反作用,管理主体根据管理客体的对组织目的的完成情况,从而调整管理主体的行为。它们通过这样的相互作用,形成了耦合系统,从而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目的
解释
1、经纬相交,织作布帛。
《吕氏春秋·先己》“《诗》曰:‘执辔如组’” 汉 高诱 注:“组读组织之组。夫组织之匠,成文於手,犹良御执辔於手而调马口,以致万里也。” 宋 欧阳修 《酬学诗僧惟晤》诗:“又如古衣裳,组织烂成文。”《辽史·仪卫志二》:“太祖仲父述澜……始置城邑,为树艺、桑麻、组织之教,有辽王业之隆,其亦肇迹於此乎!”
2、织成的织物。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诠赋》:“丽词雅义,符采相胜,如组织之品朱紫,画绘之著玄黄。”《隋书·何稠传》:“ 波斯 尝献金緜锦袍,组织殊丽,上命稠为之。”
3、指诗文的造句构辞。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原道》:“雕琢情性,组织辞令。” 唐 孟郊 《出东门》诗:“一生自组织,千首大雅言。” 宋 陆游 《答邢司户书》:“退而组织古语,剽裂奇字,大书深刻,以眩世俗。” 清 黄遵宪 《陈葵献偶刻诗文序》:“周元公曰:‘文所以载道也。’今人无道可载,徒欲激昂於篇章字句之间,组织纫缀以求胜,是空无一物而饰其舟车也。”
4、安排;整顿。
元 姜个翁 《霓裳中序第一·春晚旅寓》词:“园林罢组织,树树东风翠云滴。” 清 龚自珍 《怀我生之先箴》:“今大夫天干琅琅,地支气昌,帝组织我阴阳,庸讵知我非符。” 清 丘逢甲《梦中》诗:“奔驰日月无停轨,组织河山未就功。”
5、构陷。犹罗织。
唐 李白《叙旧赠江阳宰陆调》诗:“邀遮相组织,呵吓来煎熬。”
6、机体中构成器官的单位,是由形态和功能相同的细胞按一定方式结合而成的。如:神经组织;肌肉组织。
7、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系统加以结合。也指所结合的集体。
毛泽东《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时局和我们的方针》:“人民靠我们去组织。中国的反动分子靠我们组织起人民去把他打倒。” 瞿秋白《论大众文艺、普洛大众文艺的现实问题》:“这个俗话革命的任务,是一般文化革命的任务,一切革命的文化组织应当担负起来,而尤其是文学的革命组织。”
8、特指中国共产党组织。
柳青《铜墙铁壁》第二章:“抗战以后咱的军队上来,这才又恢复起地方组织,我续上关系工作到如今。” 西戎 《女婿》:“青枝对着爹的耳朵,严肃地说:‘爹,你不知道吗,锁柱是组织里的人,他能不积极带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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